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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力锂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9-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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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www.szse.cn)刊登了《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新乡市牧野区新乡化学与物理电
源产业园区新七街与纬七路交叉口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为 7 名,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2 年 9 月 23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1 名,持有公司股份 49,0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402%。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名,持有公
司股份 37,036,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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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
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天力锂能有限公司年产 2 万吨
磷酸铁锂项目投资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37,036,500 股,同意 37,031,0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51%;反对 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9%;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年产一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的议
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37,036,500 股,同意 37,031,0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51%;反对 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9%;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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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88.7755%;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1.22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年产 2 万吨磷酸铁锂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37,036,500 股,同意 37,031,0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51%;反对 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9%;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88.7755%;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1.22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37,036,500 股,同意 37,030,2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30%;反对 6,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0%;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87.1429%;反对 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2.85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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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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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褚逸凡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晓腾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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