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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力锂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11-0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乡天力锂
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锂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
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4 号),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50.00 万股,发
行价格为 57.00 元/股,并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9,148.2307 万元变更为 12,198.2307
万元,股份总数由 9,148.2307 万股变更为 12,198.2307 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瑞庆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

                                     1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
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
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
上述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雯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
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

                                     2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
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
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
上述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轩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3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
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
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5)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
上述承诺。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洪波、陈国瑞、李艳林、张磊
及张克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瑞庆、李雯、李洪波、陈国瑞、
李艳林、张磊及张克歌承诺:

    (1)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4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
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
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5)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
述承诺。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上市,自 2022 年 9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1 月
01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57.00 元/股,触发前述
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瑞庆、李轩、李雯,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瑞庆、李雯、李洪波、陈国瑞、李艳林、张磊及张克歌持有
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    延长锁定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定到期日    期后到期
             (万股) (万股)     (%)      (%)                  日
  王瑞庆        2288         -     18.76         -    2025/8/28   2026/2/28
  李 雯         1200         -       9.84        -    2025/8/28   2026/2/28
  李 轩         1200         -       9.84        -    2025/8/28   2026/2/28
  李洪波       101.25        -       0.83        -    2023/8/28   2024/2/28
  陈国瑞        82.5         -       0.68        -    2023/8/28   2024/2/28
  李艳林         15          -       0.12        -    2023/8/28   2024/2/28
  张克歌         6           -       0.05        -    2023/8/28   2024/2/28
                                     5
  张   磊     6            -    0.05       -     2023/8/28   2024/2/28

   注:上述原股份锁定到期日、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
股份锁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限售股锁定期延长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凯                        马   腾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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