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力锂能: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2-11-02
证券代码:301152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公告编号:2022-026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4 号),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57.00 元/股,并于2022年8
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由9,148.2307
万元变更为12,198.2307万元,股份总数由9,148.2307万股变更为12,198.2307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瑞庆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
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
行价;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5)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
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
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
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雯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每年转让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5)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
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
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
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轩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
行价;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
(4)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
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
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5)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
诺。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洪波、陈国瑞、李艳林、张磊及张克
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瑞庆、李雯、李洪波、陈国瑞、李艳
林、张磊及张克歌承诺:
(1)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发行价;
(4)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
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
关收益交给公司;
(5)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8月29日上市,自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1月01日,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57.00元/股,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瑞庆、李轩、李雯,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王瑞庆、李雯、李洪波、陈国瑞、李艳林、张磊及张克歌持有限售流通股的
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 延长锁定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定到期日 期后到期
(万股) (万股) (%) (%) 日
王瑞庆 2288 - 18.76 - 2025/8/28 2026/2/28
李 雯 1200 - 9.84 - 2025/8/28 2026/2/28
李 轩 1200 - 9.84 - 2025/8/28 2026/2/28
李洪波 101.25 - 0.83 - 2023/8/28 2024/2/28
陈国瑞 82.5 - 0.68 - 2023/8/28 2024/2/28
李艳林 15 - 0.12 - 2023/8/28 2024/2/28
张克歌 6 - 0.05 - 2023/8/28 2024/2/28
张 磊 6 - 0.05 - 2023/8/28 2024/2/28
注:上述原股份锁定到期日、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
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
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
次公司相关股东限售股锁定期延长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天力
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