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52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公告编号:2023-006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9日上午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乡市牧野区新乡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区新七街与纬 七路交叉口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瑞庆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名,持有公司股份49,007,6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176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8名,持有公司股东 48,987,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159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7名,持有公司股份2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0165%。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2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6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2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65%。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49,007,600股,同意49,005,100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2,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0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1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87.5622%;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2.437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 效表决股份的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及子公司融资提供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49,007,600股,同意49,002,900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0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1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76.6169%;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23.38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 效表决股份的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90,100股,同意284,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98.1041%;反对5,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8959%;弃权0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1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72.6368%;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27.36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 效表决股份的0.00%。 关联股东王瑞庆、李雯、李轩、李洪波及陈国瑞已回避表决,王瑞庆、李雯、李 轩、李洪波及陈国瑞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均未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49,007,600股,同意49,002,100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99.9888%;反对5,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0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1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72.6368%;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27.36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 效表决股份的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40,100股,同意129,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92.4340%;反对10,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5660%;弃权0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47.2637%;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52.73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 效表决股份的0.00%。 关联股东王瑞庆、李雯、李轩、李洪波、陈国瑞及李艳林已回避表决,王瑞庆、 李雯、李轩、李洪波、陈国瑞及李艳林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均未计入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 (六)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0,100股,同意15,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78.1095%;反对4,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1.8905%;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78.1095%;反对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21.89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 效表决股份的0.00%。 关联股东王瑞庆、李雯、李轩、李洪波、陈国瑞、张克歌、张磊及李艳林已回避 表决,王瑞庆、李雯、李轩、李洪波、陈国瑞、张克歌、张磊及李艳林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均未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48,887,600股,同意48,877,000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99.9783%;反对10,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17%;弃权0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47.2637%;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52.73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 效表决股份的0.00%。 关联股东张磊、张克歌已回避表决,张磊、张克歌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均 未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 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49,007,600股,同意49,007,600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2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 有效表决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 的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