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 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zse.cn)刊登了《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新乡市牧野区新乡化学与物理电源 产业园区新七街与纬七路交叉口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9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为 8 名,持有公司股份 48,987,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159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3 年 1 月 4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7 名,持有公司股份 20,1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16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持有公 司股份 49,007,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1760%。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9,007,600 股,同意 49,005,1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 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1%;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17,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87.5622%;反对 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12.437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及子公司融资提供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9,007,600 股,同意 49,002,9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4%;反对 4,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6%;弃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15,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76.6169%;反对 4,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23.383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290,100 股,同意 284,60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8.1041%;反对 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8959%;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72.6368%;反对 5,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27.363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关联股东王瑞庆、李雯、李轩、李洪波及陈国瑞已回避表决,王瑞庆、李雯、 李轩、李洪波及陈国瑞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均未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9,007,600 股,同意 49,002,1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8%;反对 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2%;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72.6368%;反对 5,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27.363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40,100 股,同意 129,50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2.4340%;反对 10,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566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9,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47.2637%;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52.736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关联股东王瑞庆、李雯、李轩、李洪波、陈国瑞及李艳林已回避表决,王瑞 庆、李雯、李轩、李洪波、陈国瑞及李艳林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均未计入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六)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20,100 股,同意 15,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78.1095%;反对 4,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1.890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15,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78.1095%;反对 4,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21.89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关联股东王瑞庆、李雯、李轩、李洪波、陈国瑞、张克歌、张磊及李艳林已 回避表决,王瑞庆、李雯、李轩、李洪波、陈国瑞、张克歌、张磊及李艳林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均未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8,887,600 股,同意 48,877,0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83%;反对 10,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7%;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9,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47.2637%;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52.736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关联股东张磊、张克歌已回避表决,张磊、张克歌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均未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 记变更 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9,007,600 股,同意 49,007,6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20,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 北京 杭州 深圳 苏州 南京 成都 重庆 太原 香港 青岛 厦门 天津 济南 合肥 郑州 福州 南昌 西安 广州 长春 武汉 乌鲁木齐 伦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