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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力锂能: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公告2023-04-20  

                        证券代码:301152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公告编号:2023-036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 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最新
 规定,公司依照自身实际治理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拟
 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无】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
                                          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发;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货物进出口
为:磷酸铁锂、镍钴锰酸锂新型锂 离子电池
                                          (需备案);技术进出口(需备案);许可
正极材料生产、销售;对外贸易经营;硫酸
                                          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镍、硫酸钴、氢氧化锂(不 带存储设施批发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有效期至2023年03月08日)。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为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进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四 条第一款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中交易方式进行。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计划;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提供的担保;
圳 证 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形。                                       圳 证 券 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形。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立董事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实 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实 际 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     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
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    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
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之和。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之和。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    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
东大会批准:                              东大会批准: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大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作为计算依据;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作为计算依据;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过5000万元;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过3000万元;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   过500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300万元;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额超过500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过300万元。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本 章 程 所 称 “交 易”包括下列事项: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 资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三)提供财务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    助(含委托贷款);(四)提供担保(公司
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四) 提供担     为 他 人 提供 担保, 含对控 股子 公司担保
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    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    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放弃    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十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利等);(十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上 述 购 买 、 出售 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新增条款】
                                            第四十四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外,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无】
                                          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可以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新增条款】
                                             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
                                          括但不限于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
                                          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具体按如下标准审
                                          议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
   【无】                                 内累计捐赠总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
                                          内累计捐赠总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
                                         理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的 股 东 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合 。 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册。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 五 ) 会 务 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决程序。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拟 讨 论 的 事 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及理由。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股东大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
程序。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
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如深证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大会互联网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系统表决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表决。                                    意思表决。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修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四)公司在连续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决议通过: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总资产30%的事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五)股权激励计划;
   算;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四)公司在连续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资产30%的事项;
                                             (九)重大资产重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场所交易或转让;
项。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或《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前 款 第 (六 )项 、第( 十)项 所述提
                                          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 事 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股份总数。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 提 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意、反对或弃权。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意、反对或弃权。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须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赠等事项;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项和奖罚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过10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
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有关
                                          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
                                          规则》规定须提交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
则》”)规定须提交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
                                          关规定执行。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的决策权限如下: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万元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的决策权限如下:      以上的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        2、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
上的关联交易;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2、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在100万元且占     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若 公 司 与关 联人 发生的 成交金 额超过
的关联交易。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无】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 利 益造 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全体
                                          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全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举产生。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
总数的1/2。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
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计报告。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第 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法》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期1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票发行结束后对其相应条款进行调整或    通过之日起生效。
补充后,并于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二、其他事项说明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办理《公司章程》修订事项
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