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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农生物: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04-26  

                                           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
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其本身经营的主要业务以外,以
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
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
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
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实
体或开发项目;
    (三) 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 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兼并或置换;
    (五)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六)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
    (八) 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五条   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控制投资风险;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
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
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
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投资前期调研、论证及后续管理部门,负责
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报告;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
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和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
行开户等工作;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
定期审计。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室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
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
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财务部
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责任目标的达成进行分析、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
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公
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应配合
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
经营班子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
大会的授权。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
理层行使。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一 千万元人
民币的,在投资之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还应当及时披露;公司证券投资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及管理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一)对于公司拟进行的长期投资,首先应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的职
能部门、专业技术部门及法律顾问对项目的先进性、效益性、可行性及法律后果进
行充分研究论证,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完整的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概述、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程技术方案、投资估算及
资金计划、财务评价、投资风险评价等。总经理办公室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
公司项目领导小组提出项目投资建议。经项目领导小组讨论形成项目投资书面意见,
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
    (二)公司拟进行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总经理办
公室向项目领导小组提出投资建议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投资品
种、投资收益预测及投资风险评价。经项目领导小组讨论形成投资书面意见,报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拟投资事项获得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
按其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审议。
    (三)公司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外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四)对已通过审议需进行投资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牵头组织,拟定相关
投资协议、合同及章程等。
    (五)公司应聘请法律顾问对对外投资项目的相关协议、合同和重要信函、章
程等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七条   公司严格控制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
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审慎考虑
后,仍决定开展签署投资的,应当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
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
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
少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慎重作出证券投
资决策,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并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
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
    第二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总体发展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且缺乏市场前景的;
    3、自身经营资金已明显不足,急需补充大额资金的;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在处置对外长期投资之前,总经理办公室须会同财务部对拟处
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原因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
后果,提交书面报告至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处置对外投资的审批
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收回或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
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各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对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国家会计准则和
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财务信息资料,密切关注
其财务状况的变化。对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应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于发现的
问题要提出完整的整改建议。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投资的
情况,应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