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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塑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2023-02-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二月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目         录

目    录............................................................................................................................ 1
声    明............................................................................................................................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人名称..................................................................................................... 3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3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4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6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7
     一、保荐结论......................................................................................................... 7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7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7
     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
     发行条件................................................................................................................. 8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0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20
     七、发行人股东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的核查....................................... 20
     八、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21
     九、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行为的专项核查意见............................................... 21
     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聘请第三方行为的专项核查意见............................... 21
     十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 21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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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本保荐
机构”、“保荐人”)接受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科技”、
“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华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
行出具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
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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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朱玮、何康为华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的保荐代表人;指定李文超为项目协办人;指定毛宗玄为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朱玮,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中
国注册会计师。曾负责或参与振德医疗 IPO 及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屹通新材
IPO、博泰家具 IPO、景业智能 IPO、恒逸石化资产重组及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
国都证券、临江私募债、长航油运退市,康安租赁等改制及股票发行项目。

    何康,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中国注
册会计师、律师。曾负责或参与屹通新材、益海嘉里、百华悦邦、弘成教育、认
养一头牛等 IPO 项目,以及开山股份非公开、灵康药业可转债、新安股份资产重
组、百隆东方非公开、信达地产公司债、长安银行二级资本债等再融资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李文超,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律师。曾参与台
华新材非公开发行项目等。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为:毛宗玄。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Huasu Technology Co., 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82371163N

    注册资本:4,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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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杨冬强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16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 年 11 月 4 日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50 号 3 幢 2、3 层(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50 号 3 幢 2、3 层(上城科技工业
基地)

    邮政编码:310015

    联系电话:0571-88968260

    互联网址:https://huasucn.com/

    电子信箱:investor@huasucn.com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为董事会秘
书田威,联系电话 0571-88968260。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
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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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
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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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
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
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
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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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一、保荐结论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保
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
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
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1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1 年 3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
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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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等各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了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研发等内
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
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
期各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621.74 万元、5,615.67 万元、
5,519.27 万元和 2,359.1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分别为 2,174.55 万元、5,494.18 万元、5,340.55 万元和 1,925.37 万元,公司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报告出
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
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依据本保荐人取得的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华塑有限成立于 2005 年
12 月,2020 年 10 月华塑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形式由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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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手
续。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第十条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10008 号),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10009 号),并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
程及其运行效果,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
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通过访谈和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等方式实际核验发行人业务
完整性,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独立,主要关联方不存在对发行
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及报告期内的销售合同,本保荐人认为,发行
人报告期内一直从事电池安全管理系统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最近两年内主
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和历次三会资料,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近两
年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演变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变动情况,本保荐人认为,近两年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备案文件、股东说明并对发行人股东进行访谈,本保荐人
认为,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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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核查发行人主要资
产的权属文件,访谈发行人业务人员,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有关主要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
有事项,以及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事项。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经与发行人主要股东访谈和工商等登记资料核查,核查主要股东出具
声明与承诺,取得的工商、税收、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
主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公开信息查询,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
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
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简历及其分别出具的相关
承诺、相关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文件,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运营纪录,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三年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创新风险

    公司电池安全管理产品广泛应用于数据中心、通信、轨道交通、金融、电力、
石油石化、航空、半导体及储能等关键后备电源领域,随着下游应用领域及用户
范围的扩大,市场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出更高要求。产品、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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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等方面的创新能力系公司赢得未来竞争的关键因素,如果公司创新能力不能
及时跟上行业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或不能满足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将削弱公
司竞争优势,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技术风险

    1、技术研发风险

    电池安全管理产品升级换代快,及时研发新技术、推出新产品是电池安全管
理行业企业保持竞争力的基本要求。未来如果公司不能根据行业变化做出前瞻性
判断、快速响应与精准把握市场,新产品研发周期过长,研发速度不能适应市场
的需求,研发成果不及预期,则可能导致公司现有产品的升级迭代或新产品开发
无法满足当前或未来的市场需求,公司产品将面临丧失市场竞争力的风险,对公
司未来持续发展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通过长期技术积累,公司在电池安全管理领域培养了一批高技术水平研发人
员,使公司在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等方面形成竞争优势。公司注重技术人员的
激励、培养和提升机制,制定了一系列吸引并稳定技术人才的制度。但是,人才
流动往往是由于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若未来公司发生核心技术人员大量流
失的情况,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技术失密风险

    公司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已在电池安全管理领域取得了丰富的
技术成果。公司高度重视对核心技术的保护,通过签订技术保密协议、竞业禁止
协议的形式降低技术泄密的风险,对公司现有的产品技术和技术储备等知识产权
加以保护。如果公司因核心技术信息保管不善、专利保护措施实施不力或核心技
术人员流失等原因导致核心技术泄密,则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公司的技术优势,
对公司的竞争力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经营风险

    1、新产品技术替代的风险

    公司现已形成了铅蓄电池 BMS 为主、锂电 BMS 为辅的产品体系。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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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铅蓄电池 BMS 系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铅蓄电池具备安全稳定、可回收率
高、性价比高等优势,是目前国内后备电源领域主配电池。随着技术进步,锂电
池获得了快速发展,应用领域不断拓展,锂电池在后备电源领域应用占比有所提
升。若出现因锂电池等新电池技术快速发展而挤占铅蓄电池的市场份额,同时公
司未能及时获取相应的电池 BMS 技术优势、被竞争对手抢占先机扩大市场占有
率等情形,公司将面临新产品技术替代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根据 Frost & Sullivan(弗若斯特沙利文公司)发布的《全球数据中心锂离子
电池分析报告》显示,2020 年锂离子电池占全球数据中心电池市场份额为 15%
左右,预计到 2025 年上升至 38.5%,长期来看未来存在铅蓄电池被锂电池全面
替代的潜在可能,进而导致铅蓄电池及 BMS 系统面临市场萎缩的风险。受限于
客户及品牌、产品及技术、生产规模等方面因素,公司目前锂电 BMS 产品销售
规模较小,如果未来出现铅蓄电池被锂电池全面替代情况,公司未能适应市场需
求及时研发出相应产品并实现产业化,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产品结构单一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 H3G-TA 系统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0.16%、
85.49%、75.86%和 67.43%,产品结构较为单一,公司研发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
比公司,主要与产品结构、发展阶段、研发内容等因素相关。如果公司新产品研
发和市场推广不达预期,而现有核心产品面临的市场竞争格局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未来可能因市场竞争加剧、其他细分领域企业跨界竞争、下游行业需求量下降等
不利因素,导致公司的产品销量减少或售价下降,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
利影响。

    3、业绩增长不可持续的风险

    受益于下游数据中心等行业需求持续增长,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收入保持
较快增长。受 2021 年下半年“双碳”、“能耗双控”等相关政策影响,数据中
心产业由快速发展向规范发展过渡,整体投资建设进度以及增速阶段性放缓,从
而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短期业绩产生一定影响,部分中小型客户经营规模较小,
因无法满足数据中心绿色发展要求逐步退出市场。若未来下游市场需求发生变化
及公司下游客户变化,新客户及中小型客户拓展不利,或因公司产品质量及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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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度等原因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公司将存在业绩增长不可持续的风险。

    4、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在后备电池 BMS、动力铅蓄电池 BMS、储能锂电
BMS 业务领域,公司也将直面更多厂商激烈竞争。甚至不排除未来电池厂家进
一步将业务拓展至 BMS 产品的潜在可能。此外,立足国内市场的同时,公司面
向全球竞争,积极拓展国际市场,除面对国内厂商的竞争之外,也将持续面临着
来自国际主流厂商的竞争。

    未来,随着所处 BMS 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及新参与者的进入,市场竞争预计
将进一步加剧,对公司是否能以过往速度持续增长带来挑战,并使公司产品存在
降价可能。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技术领先、压缩新产品推出周期,可能存在市
场份额下降风险,进而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增速放缓,压缩公司利润空间。

    5、锂电 BMS 业务拓展风险

    受益于“碳达峰、碳中和”等政策利好,近年来储能锂电在中国以及全球市
场的快速扩张,储能锂电 BMS 市场发展持续向好。公司成立以来主要专注于铅
蓄电池 BMS 业务发展,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产品技术成熟以及销售渠道完
善,基于对锂电 BMS 未来前景看好,公司近年来不断加大锂电 BMS 业务的研
发投入、产品开发以及人员招聘,持续完善锂电 BMS 业务体系。但由于公司锂
电 BMS 品牌建立以及市场开拓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公司锂电 BMS 业务目前仍
处于拓展初期,业务规模尚小。未来如公司不能实施有效的市场开拓措施,或者
新客户拓展计划不如预期,可能会错失市场发展机会,从而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
造成不利影响。

    6、委托加工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 PCBA 等生产环节主要采用委托加工生产,公司自有生产线
进行产品组装、测试和质量检验等环节。虽然公司对委托加工厂商在生产工艺流
程和产品品质管控等方面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但无法做到对委托加工生产环节
的全过程监控,具有一定的潜在风险。如果未来公司沿用现有生产模式,且委托
加工厂商在产品品质管控、供货及时性等方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对公司
的正常经营或市场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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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受益于“新基建”等相关产业政策推动,后备电池市场快速发展,从而带动
公司所处行业快速发展。如果未来国家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下游行业需
求量增长速度放缓,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8、原材料供给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 IC 芯片、电阻/电容/电感、MOS 管等电子元器件更新升级
速度较快,随着产品代际更迭,原有型号产品可能由于减产、停产及产能不足等
原因而出现供应不足,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产品目前使用的部分 IC 芯片主要依赖进口,若中美贸易摩擦出
现极端情况导致部分材料无法顺利进口,且公司未能及时采取调整产品设计、寻
找替代性方案或者将采购生产转移至境外等措施进行有效应对,可能对公司生产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9、行业周期风险

    公司处于电池安全管理行业,产品广泛应用于数据中心、通信、轨道交通、
金融、电力、石油石化、航空、半导体及储能等关键后备电源领域。公司所处行
业受到宏观经济发展、下游行业投资建设周期等因素影响,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特
征。如果出现宏观经济或者下游市场投资建设周期性波动等情况,进而将对行业
内企业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10、通信领域收入下滑风险

    通信是公司产品主要下游应用领域之一,报告期各期公司通信领域收入分别
为 3,955.54 万元、4,853.17 万元、4,706.25 万元和 3,319.83 万元,销售占比分别
为 36.88%、23.57%、19.89%和 30.88%,2019 年至 2021 年销售占比呈逐年下降
趋势。近年来通信基站已逐步实现锂电对铅蓄电池的替代,如公司未能适应市场
需求及时研发出相应产品并实现产业化,同时如果通信机房等应用场景发生锂电
池对铅蓄电池的替代趋势,通信领域收入存在下滑风险,进而会对公司经营业绩
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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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诉讼和索赔风险

    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产品质量瑕疵和交付延迟、违约和
侵权、劳动纠纷或其他潜在事由引发诉讼和索赔风险。如果公司遭遇诉讼和索赔
事项,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维谛
集团、高新兴、科华数据、中达电通在销售合同中存在竞争性定价条款、降级接
收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等特殊条款。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自公司开展业务以
来,未出现客户因前述特殊条款向公司提出价格索赔或终止、解除合同等情形,
但不排除日后因其他不可预测之因素,导致客户与公司之间产生纠纷,据此向公
司进行诉讼和索赔,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12、铅蓄电池行业环保风险

    铅蓄电池 BMS 业务是报告期内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铅蓄电池 BMS 与密
封铅蓄电池配套使用,广泛应用于数据中心、通信、轨道交通等领域。近年来,
政府出台多项环保政策加强对铅蓄电池行业监管,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提
高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利用水平,推动铅蓄电池生产行业集中度提升、产业转型升
级。但由于铅蓄电池含有铅、硫酸等污染物,如果未来国家环保政策、铅蓄电池
行业标准等出现重大调整,铅蓄电池的产量将会大幅缩减,进而可能导致公司铅
蓄电池 BMS 的业务收入出现大幅下滑的风险。

    13、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风险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继续蔓延,虽然国内疫情目前已基本控制,疫情及
防控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2022 年上半年,深圳、上海、北京周边等多地先后
出现新冠肺炎疫情加剧情况,为应对突发疫情,部分地区采取了停工停产、人员
隔离、限制物流运输等应急措施。若公司主要销售区域后续出现疫情防控措施升
级等突发情况,将可能对公司订单签订、产品运输、安装、交付验收等环节造成
不利影响。同时,全球经济前景仍然面临高度不确定性,经济下行风险加大,整
体市场环境的变化增加了公司经营的不确定性。

    14、存量更新市场拓展风险

    数据中心后备电池及 BMS 产品更换周期一般为 5-8 年,目前存量更新市场
规模仍然较小,但预计未来几年将逐步进入存量更新周期,存量市场容量将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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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虽然公司凭借稳定可靠的质量和良好的服务,与下游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
作关系,但仍有可能存在原使用发行人产品的客户在存量更新时更换为其他竞争
对手产品的潜在风险,进而对公司存量更新市场拓展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规模及增速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5,522.79 万元、13,839.58 万元、
16,728.57 万元和 18,646.80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51.48%、67.21%、70.69%
和 86.69%(年化)。随着产销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长,
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也呈现逐年上升态势,应收账款规模及增速较大。
    公司主要客户为维谛集团、万国数据、高新兴等行业内知名企业,经营状况
较好,但若公司不能对应收账款实施有效的对账和及时催收管理,或者由于下游
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应收账款回收较慢甚至发生坏账,将对公
司的资金周转、经营状况和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甚至进一步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能力。

    2、逾期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且逐年增加的风险
    公司逾期应收账款客户主要包括力维智联、万国数据、中联创新等数据中心
领域客户,受数据中心等下游项目进度影响,回款周期相对较长,存在一定的逾
期情况。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公司逾期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有所提高。报告
期内,公司逾期应收账款分别为 2,155.83 万元、3,551.68 万元、8,971.49 万元
10,880.56 万元,逾期占比分别为 39.04%、25.66%、53.63%和 58.35%。若客户受
宏观经济波动、自身经营业绩或内部管理不善等因素影响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则
可能导致公司部分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或存在较长时间逾期,加大坏账损失风
险,从而对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3、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5.89%、46.78%、43.18%和 41.80%,
总体维持在较高水平。产品价格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1)行
业竞争激烈程度,影响产品整体价格水平;(2)随着时间推移,下游客户要求
适当降价;(3)随着产品的技术迭代,满足客户更高端及多元化的需求,持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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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盈利能力更强的新产品;(4)汇率变动对公司以美元计价的外销产品价格产生
影响。此外,产品生产成本主要受原材料市场价格、人工成本、规模效应和生产
效率等影响。

    总体来看,未来如影响公司产品价格和成本的相关因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导
致公司产品价格下降较多,或成本上升较快,则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风险。极端
情况下,由于技术升级迭代,发行人出现技术落后、成本较高的情况,导致未来
出现毛利率进一步下滑风险。

    4、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平均比例为 70%以上,系成本主
要组成部分,原材料价格波动会对公司经营成本产生一定的影响,直接材料价格
每上涨 1%,2019 年至 2021 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将分别减少 0.43 个百分点、
0.39 个百分点和 0.40 个百分点。公司主要原材料 IC 芯片、线束、电阻/电容/电
感、MOS 管、PCB、塑胶件等。

    总体而言,电子元器件等原材料相关行业发展成熟,竞争相对充分,中长期
来看原材料价格呈下降趋势,但短期价格仍受市场总体供需影响而存在波动,从
而会对公司的盈利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
原材料采购将占用更多的流动资金,并将增加生产成本,同时若公司未能及时通
过价格传导机制及产品升级迭代等措施抵消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将会对
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5、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单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 15%计缴。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的相关规定,自 2011 年起,公司自主开发生产销售的电池安全管理系统中内置
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
可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如果公司在后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未能通过,或者国家软件产品增值税即
征即退的政策发生变化,将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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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及内控风险

    1、实际控制人风险

    杨冬强和李明星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11.42%股份,两位实际控制人合计直接
持有皮丘拉控股 66.83%股份,共同控制皮丘拉控股。皮丘拉控股作为控股股东
控制公司 53.24%表决权,两位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
76.08%表决权,掌握公司绝对控制权。虽然公司自设立以来未发生过实际控制人
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并且公司也已制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
但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对公
司的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将对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两位实际控制人及杨典宣分别持有的股权比例相近,任何一方无
法单独控制公司,未来如若两位实际控制人协商一致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一致
行动人协议解除或无法继续执行,公司可能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而在无实际
控制人情况下,可能因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效率降低等原因贻误业务发展机遇,进
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产品质量问题风险

    公司电池安全管理产品广泛应用于数据中心、通信、轨道交通等关键后备电
源领域,下游用户通常对产品质量有较高要求,一旦产生安全事故,将造成恶劣
的社会影响。如果出现公司未识别的潜在质量风险或公司产品质量管控不力,进
而引发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业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如公司股票顺利发行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逐步实施,公司资产规模、
产销规模将逐步扩大,生产及管理人员也将相应增加,从而在技术开发、人力资
源管理、生产经营、财务核算、资本运作、市场开拓等方面对公司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若公司不能相应健全、完善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能对业务及资产实施
有效的管理,将给公司持续发展带来风险。

    此外,为实现全球化布局的战略发展规划,公司已在美国设立子公司,逐步
实现国际化运作,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地理分布的分散,增大了经营管理
的难度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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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内控及公司治理风险

    股份公司设立后,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适应公司现
阶段发展的内部控制体系,但现有管理体系仍存在进一步提升的空间。若公司面
对战略规划、制度建设、组织机构、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挑战而无法及
时改进,将为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进行,系公司依据未来发
展规划做出的战略性安排,以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但
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仍可能因技术研发
障碍、投资成本变化、市场环境突变、项目管理不善等因素而增加不确定性,从
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此外,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投资效益的体现需要一定
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将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
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情况。

(七)公司业绩下降甚至亏损的风险

    由于前述经营风险、技术风险和财务风险贯穿公司整个生产经营过程,若上
述单一风险因素出现极端情况,或诸多风险同时集中释放,如新产品技术更迭,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恶化,国内外经济大幅下行,行业政策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主要客户信用状况极度恶化等,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极端
情况下,可能存在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较上一年度下滑 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
亏损的风险。

(八)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将受到公开发行
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认可
程度及股价未来趋势判断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因认购不足而导致的发行失
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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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股票价格较大波动的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
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
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可能发生较大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
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十)募投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对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

    随着募投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未来固定资产规模将快速增长,相关固定资
产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公司将新增固定资产 15,424.06 万元。根据公司现行固定
资产折旧政策计算,每年将新增固定资产折旧 1,177.41 万元。如果募投项目建成
后,不能按计划投产并产生效益,则公司经营业绩有下降的风险。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发行人所处电池安全管理市场发展与电池市场紧密相关。随着电池需求量的
快速增长,及电池安全管理系统在数据中心、通信、轨道交通等不同应用场景渗
透率迅速提高,下游客户对电池安全使用问题愈发重视,电池安全管理系统市场
需求未来几年预计将保持较快增长。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顺利实施,有望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的核心竞
争力并提升发行人在行业内的市场份额,为发行人带来可观的经济回报,增强发
行人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七、发行人股东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的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发行人股
东海富长江、中比基金属于上述规定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经核查,发行人全部
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均已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
理了管理人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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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
即期回报措施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做出的相关承诺事项,
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九、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行为的专项核查意见

    由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走访等财务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量较大,因此保荐
机构聘请了其他无关联第三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助完成部分
财务问题核查。

    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
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聘请第三方行为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
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还聘请了北京汉鼎科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为发行人提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
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
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十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情况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20]43 号)的要求,保
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3-1-2-21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经核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
日,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各项经营业务正常运行,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公司的经营模式、发展战
略、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产业
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

    (以下无正文)




                               3-1-2-22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   玮            年   月       日



                                  何   康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李文超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潘   锋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年   月       日

总经理:

                                  杨明辉             年   月       日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3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公司朱玮、何
康担任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
荐代表人,负责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发行上市后
对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公司在授权有效期
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两名同志负责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身份证 110108196507210058)



    被授权人:
                    朱     玮(身份证 330823198108286911)




                    何     康(身份证 33078219910628023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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