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华塑科技 股票代码:301157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Huasu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50 号(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三月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科技”、“本公司”、“公司”或 “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3 年 3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 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 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 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 理性投资。 2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二)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 电子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3 年 2 月 21 日(T-4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9.26 3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倍。 截至 2023 年 2 月 21 日(T-4 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的市 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2021 年扣非前 2021 年扣非后 T-4 日股票收 静态市盈率- 静态市盈率- 证券简称 EPS(元/股) EPS(元/股) 盘价(元/股) 2021 年扣非前 2021 年扣非后 派能科技 1.8003 1.7118 265.91 147.70 155.34 盛弘股份 0.5527 0.4908 64.78 117.21 131.98 星云股份 0.5146 0.4187 42.20 82.01 100.79 均值 115.64 129.37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3 年 2 月 21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1 年扣非前/后 EPS=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56.5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63.48 倍,低于可比公司 2021 年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 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 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高级管理人员 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无限售条件的 A 股流通股数量为 14,225,966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 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4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 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 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以下风险 因素: (一)创新风险 公司电池安全管理产品广泛应用于数据中心、通信、轨道交通、金融、电力、 石油石化、航空、半导体及储能等关键后备电源领域,随着下游应用领域及用户 范围的扩大,市场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出更高要求。产品、技术、 工艺等方面的创新能力系公司赢得未来竞争的关键因素,如果公司创新能力不能 及时跟上行业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或不能满足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将削弱公 司竞争优势,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技术风险 1、技术研发风险 电池安全管理产品升级换代快,及时研发新技术、推出新产品是电池安全管 理行业企业保持竞争力的基本要求。未来如果公司不能根据行业变化做出前瞻性 判断、快速响应与精准把握市场,新产品研发周期过长,研发速度不能适应市场 的需求,研发成果不及预期,则可能导致公司现有产品的升级迭代或新产品开发 5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无法满足当前或未来的市场需求,公司产品将面临丧失市场竞争力的风险,对公 司未来持续发展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通过长期技术积累,公司在电池安全管理领域培养了一批高技术水平研发人 员,使公司在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等方面形成竞争优势。公司注重技术人员的 激励、培养和提升机制,制定了一系列吸引并稳定技术人才的制度。但是,人才 流动往往是由于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若未来公司发生核心技术人员大量流 失的情况,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技术失密风险 公司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已在电池安全管理领域取得了丰富的 技术成果。公司高度重视对核心技术的保护,通过签订技术保密协议、竞业禁止 协议的形式降低技术泄密的风险,对公司现有的产品技术和技术储备等知识产权 加以保护。如果公司因核心技术信息保管不善、专利保护措施实施不力或核心技 术人员流失等原因导致核心技术泄密,则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公司的技术优势, 对公司的竞争力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经营风险 1、新产品技术替代的风险 公司现已形成了铅蓄电池 BMS 为主、锂电 BMS 为辅的产品体系。报告期 内,铅蓄电池 BMS 系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铅蓄电池具备安全稳定、可回收率 高、性价比高等优势,是目前国内后备电源领域主配电池。随着技术进步,锂电 池获得了快速发展,应用领域不断拓展,锂电池在后备电源领域应用占比有所提 升。若出现因锂电池等新电池技术快速发展而挤占铅蓄电池的市场份额,同时公 司未能及时获取相应的电池 BMS 技术优势、被竞争对手抢占先机扩大市场占有 率等情形,公司将面临新产品技术替代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根据 Frost & Sullivan(弗若斯特沙利文公司)发布的《全球数据中心锂离子 电池分析报告》显示,2020 年锂离子电池占全球数据中心电池市场份额为 15% 左右,预计到 2025 年上升至 38.5%,长期来看未来存在铅蓄电池被锂电池全面 6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替代的潜在可能,进而导致铅蓄电池及 BMS 系统面临市场萎缩的风险。受限于 客户及品牌、产品及技术、生产规模等方面因素,公司目前锂电 BMS 产品销售 规模较小,如果未来出现铅蓄电池被锂电池全面替代情况,公司未能适应市场需 求及时研发出相应产品并实现产业化,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产品结构单一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 H3G-TA 系统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0.16%、 85.49%、75.86%和 67.43%,产品结构较为单一,公司研发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 比公司,主要与产品结构、发展阶段、研发内容等因素相关。如果公司新产品研 发和市场推广不达预期,而现有核心产品面临的市场竞争格局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未来可能因市场竞争加剧、其他细分领域企业跨界竞争、下游行业需求量下降等 不利因素,导致公司的产品销量减少或售价下降,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 利影响。 3、业绩增长不可持续的风险 受益于下游数据中心等行业需求持续增长,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收入保持 较快增长。受 2021 年下半年“双碳”、“能耗双控”等相关政策影响,数据中 心产业由快速发展向规范发展过渡,整体投资建设进度以及增速阶段性放缓,从 而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短期业绩产生一定影响,部分中小型客户经营规模较小, 因无法满足数据中心绿色发展要求逐步退出市场。若未来下游市场需求发生变化 及公司下游客户变化,新客户及中小型客户拓展不利,或因公司产品质量及交付 速度等原因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公司将存在业绩增长不可持续的风险。 4、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在后备电池 BMS、动力铅蓄电池 BMS、储能锂电 BMS 业务领域,公司也将直面更多厂商激烈竞争。甚至不排除未来电池厂家进一步将 业务拓展至 BMS 产品的潜在可能。此外,立足国内市场的同时,公司面向全球 竞争,积极拓展国际市场,除面对国内厂商的竞争之外,也将持续面临着来自国 际主流厂商的竞争。 未来,随着所处 BMS 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及新参与者的进入,市场竞争预计 7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将进一步加剧,对公司是否能以过往速度持续增长带来挑战,并使公司产品存在 降价可能。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技术领先、压缩新产品推出周期,可能存在市 场份额下降风险,进而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增速放缓,压缩公司利润空间。 5、锂电 BMS 业务拓展风险 受益于“碳达峰、碳中和”等政策利好,近年来储能锂电在中国以及全球市 场的快速扩张,储能锂电 BMS 市场发展持续向好。公司成立以来主要专注于铅 蓄电池 BMS 业务发展,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产品技术成熟以及销售渠道完 善,基于对锂电 BMS 未来前景看好,公司近年来不断加大锂电 BMS 业务的研 发投入、产品开发以及人员招聘,持续完善锂电 BMS 业务体系。但由于公司锂 电 BMS 品牌建立以及市场开拓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公司锂电 BMS 业务目前仍 处于拓展初期,业务规模尚小。未来如公司不能实施有效的市场开拓措施,或者 新客户拓展计划不如预期,可能会错失市场发展机会,从而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 造成不利影响。 6、委托加工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 PCBA 等生产环节主要采用委托加工生产,公司自有生产线 进行产品组装、测试和质量检验等环节。虽然公司对委托加工厂商在生产工艺流 程和产品品质管控等方面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但无法做到对委托加工生产环节 的全过程监控,具有一定的潜在风险。如果未来公司沿用现有生产模式,且委托 加工厂商在产品品质管控、供货及时性等方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对公司 的正常经营或市场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7、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受益于“新基建”等相关产业政策推动,后备电池市场快速发展,从而带动 公司所处行业快速发展。如果未来国家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下游行业需 求量增长速度放缓,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8、原材料供给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 IC 芯片、电阻/电容/电感、MOS 管等电子元器件更新升级 速度较快,随着产品代际更迭,原有型号产品可能由于减产、停产及产能不足等 8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原因而出现供应不足,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产品目前使用的部分 IC 芯片主要依赖进口,若中美贸易摩擦出 现极端情况导致部分材料无法顺利进口,且公司未能及时采取调整产品设计、寻 找替代性方案或者将采购生产转移至境外等措施进行有效应对,可能对公司生产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9、行业周期风险 公司处于电池安全管理行业,产品广泛应用于数据中心、通信、轨道交通、 金融、电力、石油石化、航空、半导体及储能等关键后备电源领域。公司所处行 业受到宏观经济发展、下游行业投资建设周期等因素影响,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特 征。如果出现宏观经济或者下游市场投资建设周期性波动等情况,进而将对行业 内企业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10、通信领域收入下滑风险 通信是公司产品主要下游应用领域之一,报告期各期公司通信领域收入分别 为 3,955.54 万元、4,853.17 万元、4,706.25 万元和 3,319.83 万元,销售占比分别 为 36.88%、23.57%、19.89%和 30.88%,2019 年至 2021 年销售占比呈逐年下降 趋势。近年来通信基站已逐步实现锂电对铅蓄电池的替代,如公司未能适应市场 需求及时研发出相应产品并实现产业化,同时如果通信机房等应用场景发生锂电 池对铅蓄电池的替代趋势,通信领域收入存在下滑风险,进而会对公司经营业绩 产生不利影响。 11、诉讼和索赔风险 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产品质量瑕疵和交付延迟、违约和 侵权、劳动纠纷或其他潜在事由引发诉讼和索赔风险。如果公司遭遇诉讼和索赔 事项,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维谛 集团、高新兴、科华数据、中达电通在销售合同中存在竞争性定价条款、降级接 收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等特殊条款。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自公司开展业务以 来,未出现客户因前述特殊条款向公司提出价格索赔或终止、解除合同等情形, 但不排除日后因其他不可预测之因素,导致客户与公司之间产生纠纷,据此向公 9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司进行诉讼和索赔,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12、铅蓄电池行业环保风险 铅蓄电池 BMS 业务是报告期内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铅蓄电池 BMS 与密 封铅蓄电池配套使用,广泛应用于数据中心、通信、轨道交通等领域。近年来, 政府出台多项环保政策加强对铅蓄电池行业监管,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提 高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利用水平,推动铅蓄电池生产行业集中度提升、产业转型升 级。但由于铅蓄电池含有铅、硫酸等污染物,如果未来国家环保政策、铅蓄电池 行业标准等出现重大调整,铅蓄电池的产量将会大幅缩减,进而可能导致公司铅 蓄电池 BMS 的业务收入出现大幅下滑的风险。 13、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风险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继续蔓延,虽然国内疫情目前已基本控制,疫情及 防控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2022 年上半年,深圳、上海、北京周边等多地先后出 现新冠肺炎疫情加剧情况,为应对突发疫情,部分地区采取了停工停产、人员隔 离、限制物流运输等应急措施。若公司主要销售区域后续出现疫情防控措施升级 等突发情况,将可能对公司订单签订、产品运输、安装、交付验收等环节造成不 利影响。同时,全球经济前景仍然面临高度不确定性,经济下行风险加大,整体 市场环境的变化增加了公司经营的不确定性。 14、存量更新市场拓展风险 数据中心后备电池及 BMS 产品更换周期一般为 5-8 年,目前存量更新市场 规模仍然较小,但预计未来几年将逐步进入存量更新周期,存量市场容量将不断 扩大。虽然公司凭借稳定可靠的质量和良好的服务,与下游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 作关系,但仍有可能存在原使用发行人产品的客户在存量更新时更换为其他竞争 对手产品的潜在风险,进而对公司存量更新市场拓展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规模及增速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5,522.79 万元、13,839.58 万元、 16,728.57 万元和 18,646.80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51.48%、67.21%、70.69% 10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和 86.69%(年化)。随着产销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长,应 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也呈现逐年上升态势,应收账款规模及增速较大。 公司主要客户为维谛集团、万国数据、高新兴等行业内知名企业,经营状况 较好,但若公司不能对应收账款实施有效的对账和及时催收管理,或者由于下游 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应收账款回收较慢甚至发生坏账,将对公 司的资金周转、经营状况和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甚至进一步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能力。 2、逾期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且逐年增加的风险 公司逾期应收账款客户主要包括力维智联、万国数据、中联创新等数据中心 领域客户,受数据中心等下游项目进度影响,回款周期相对较长,存在一定的逾 期情况。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公司逾期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有所提高。报告 期内,公司逾期应收账款分别为 2,155.83 万元、3,551.68 万元、8,971.49 万元 10,880.56 万元,逾期占比分别为 39.04%、25.66%、53.63%和 58.35%。若客户受 宏观经济波动、自身经营业绩或内部管理不善等因素影响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则 可能导致公司部分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或存在较长时间逾期,加大坏账损失风 险,从而对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3、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5.89%、46.78%、43.18%和 41.80%, 总体维持在较高水平。产品价格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1)行 业竞争激烈程度,影响产品整体价格水平;(2)随着时间推移,下游客户要求 适当降价;(3)随着产品的技术迭代,满足客户更高端及多元化的需求,持续推 出盈利能力更强的新产品;(4)汇率变动对公司以美元计价的外销产品价格产生 影响。此外,产品生产成本主要受原材料市场价格、人工成本、规模效应和生产 效率等影响。 总体来看,未来如影响公司产品价格和成本的相关因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导 致公司产品价格下降较多,或成本上升较快,则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风险。极端 情况下,由于技术升级迭代,发行人出现技术落后、成本较高的情况,导致未来 出现毛利率进一步下滑风险。 11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平均比例为 70%以上,系成本主 要组成部分,原材料价格波动会对公司经营成本产生一定的影响,直接材料价格 每上涨 1%,2019 年至 2021 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将分别减少 0.43 个百分点、 0.39 个百分点和 0.40 个百分点。公司主要原材料 IC 芯片、线束、电阻/电容/电 感、MOS 管、PCB、塑胶件等。 总体而言,电子元器件等原材料相关行业发展成熟,竞争相对充分,中长期 来看原材料价格呈下降趋势,但短期价格仍受市场总体供需影响而存在波动,从 而会对公司的盈利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 原材料采购将占用更多的流动资金,并将增加生产成本,同时若公司未能及时通 过价格传导机制及产品升级迭代等措施抵消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将会对 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5、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单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 15%计缴。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的相关规定,自 2011 年起,公司自主开发生产销售的电池安全管理系统中内置 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 可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如果公司在后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未能通过,或者国家软件产品增值税即 征即退的政策发生变化,将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五)管理及内控风险 1、实际控制人风险 杨冬强和李明星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11.42%股份,两位实际控制人合计直接 持有皮丘拉控股 66.83%股份,共同控制皮丘拉控股。皮丘拉控股作为控股股东 控制公司 53.24%表决权,两位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 76.08%表决权,掌握公司绝对控制权。虽然公司自设立以来未发生过实际控制人 12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并且公司也已制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 但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对公 司的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将对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两位实际控制人及杨典宣分别持有的股权比例相近,任何一方无 法单独控制公司,未来如若两位实际控制人协商一致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一致 行动人协议解除或无法继续执行,公司可能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而在无实际 控制人情况下,可能因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效率降低等原因贻误业务发展机遇,进 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产品质量问题风险 公司电池安全管理产品广泛应用于数据中心、通信、轨道交通等关键后备电 源领域,下游用户通常对产品质量有较高要求,一旦产生安全事故,将造成恶劣 的社会影响。如果出现公司未识别的潜在质量风险或公司产品质量管控不力,进 而引发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业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如公司股票顺利发行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逐步实施,公司资产规模、 产销规模将逐步扩大,生产及管理人员也将相应增加,从而在技术开发、人力资 源管理、生产经营、财务核算、资本运作、市场开拓等方面对公司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若公司不能相应健全、完善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能对业务及资产实施 有效的管理,将给公司持续发展带来风险。 此外,为实现全球化布局的战略发展规划,公司已在美国设立子公司,逐步 实现国际化运作,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地理分布的分散,增大了经营管理 的难度和风险。 4、内控及公司治理风险 股份公司设立后,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适应公司现 阶段发展的内部控制体系,但现有管理体系仍存在进一步提升的空间。若公司面 对战略规划、制度建设、组织机构、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挑战而无法及 时改进,将为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13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进行,系公司依据未来发 展规划做出的战略性安排,以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但 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仍可能因技术研发 障碍、投资成本变化、市场环境突变、项目管理不善等因素而增加不确定性,从 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此外,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投资效益的体现需要一定 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将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 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情况。 (七)公司业绩下降甚至亏损的风险 由于前述经营风险、技术风险和财务风险贯穿公司整个生产经营过程,若上 述单一风险因素出现极端情况,或诸多风险同时集中释放,如新产品技术更迭,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恶化,国内外经济大幅下行,行业政策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主要客户信用状况极度恶化等,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极端 情况下,可能存在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较上一年度下滑 50%以上或上市当年 即亏损的风险。 (八)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将受到公开发行 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认可 程度及股价未来趋势判断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因认购不足而导致的发行失 败风险。 (九)股票价格较大波动的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 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 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可能发生较大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 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14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募投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对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 随着募投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未来固定资产规模将快速增长,相关固定资 产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公司将新增固定资产 15,424.06 万元。根据公司现行固定 资产折旧政策计算,每年将新增固定资产折旧 1,177.41 万元。如果募投项目建成 后,不能按计划投产并产生效益,则公司经营业绩有下降的风险。 15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 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2]2505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华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华塑科技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华塑科技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167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华塑科技”,证券代码为“301157”。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14,225,966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3 年 3 月 9 日起可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2、上市时间:2023 年 3 月 9 日 16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股票简称:华塑科技 4、股票代码:301157 5、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0,000,000 股 6、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5,00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4,225,966 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5,774,034 股 9、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774,034 股,约占网下发 行总量的 10.02%,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6%。 13、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股本 (非交易日顺延) (万股) 比例 皮丘拉控股 2,213.5275 36.8921% 2026 年 3 月 9 日 杨冬强 513.9900 8.5665% 2026 年 3 月 9 日 首次公开发 李明星 513.9900 8.5665% 2026 年 3 月 9 日 前已发行股 杨典宣 510.2370 8.5040% 2026 年 3 月 9 日 份 海富长江 300.0015 5.0000% 2024 年 3 月 9 日 宁波敦恒 182.2500 3.0375% 2026 年 3 月 9 日 中比基金 149.9985 2.5000% 2024 年 3 月 9 日 17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股本 (非交易日顺延) (万股) 比例 陈曦 116.0055 1.9334% 2024 年 3 月 9 日 小计 4,500.0000 75.0000% 网下发行股份-限 77.4034 1.2901% 2023 年 9 月 9 日 售部分 首次公开发 网下发行股份-无 行网上网下 695.0966 11.5849% 2023 年 3 月 9 日 限售部分 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772.5000 12.8750% 2023 年 3 月 9 日 小计 1,500.0000 25.0000% - 合计 6,000.0000 100.0000%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14、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5、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 人”、“保荐机构”)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 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2 月修订)》第 2.1.2 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3] 10008 号” 《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和 2021 年归属于发行人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5,494.18 万元和 5,340.55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且累计 11,134.94 万元,符合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18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ngzhou Huasu Technology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4,5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杨冬强 成立日期 2005年12月16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20年11月4日 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50号3幢2、3层(上城科技工业基 住所 地) 邮政编码 310015 互联网网址 https://huasucn.com/ 制造、加工:电子元器件,数据采集设备,电气控制设备;服务:电池 管理系统、新能源汽车控制系统、新能源技术、电子产品、电 力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计算机软 硬件、数据采集设备、电气控制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批 经营范围 发、零售:办公自化设备及耗材,仪器仪表,计算机及配件,电子元 器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 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要从事电池安全管理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技 术服务,形成了以H3G-TA系统、H3G-TV系统和H3G-TS系统等 主营业务 后备电池BMS为主,以动力铅蓄电池BMS和储能锂电BMS为辅 的产品体系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公司所处行 所属行业 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董事会办公室 系的负责部门 董事会秘书 田威 电话 0571-8896 8260 传真 0571-8896 8260 电子信箱 investor@huasucn.com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 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 19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况如下: 任职起止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占发行前总股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日期 (万股) (万股) (万股) 本持股比例 券情况 2020.10.21- 1 杨冬强 董事长 513.9900 747.8984 1,261.8884 28.0420% - 2023.10.20 董事、 总 2020.10.21- 2 李明星 513.9900 747.8984 1,261.8884 28.0420% - 经理 2023.10.20 2020.10.21- 3 杨典宣 董事 510.2370 746.1922 1,256.4292 27.9206% - 2023.10.20 董事、 副 2020.10.21- 4 聂孟建 - 24.3553 24.3553 0.5412% - 总经理 2023.10.20 董事、 研 2020.10.21- 5 王文义 - 14.4544 14.4544 0.3212% - 发副总监 2023.10.20 2020.10.21- 6 杨子 董事 - - - 0.0000% - 2023.10.20 2020.10.21- 7 徐新民 独立董事 - - - 0.0000% - 2023.10.20 2020.10.21- 8 韩家勇 独立董事 - - - 0.0000% - 2023.10.20 2020.10.21- 9 赵鹏飞 独立董事 - - - 0.0000% - 2023.10.20 监事会主 2020.10.21- 10 李莹 - 11.7903 11.7903 0.2620% - 席 2023.10.20 2020.10.21- 11 江海 监事 - 11.9037 11.9037 0.2645% - 2023.10.20 职工代表 2020.10.21- 12 黎丛云 - 3.7897 3.7897 0.0842% - 监事 2023.10.20 2020.10.21- 13 许仁牛 副总经理 - 24.2999 24.2999 0.5400% - 2023.10.20 财务总 2020.10.21- 14 田威 监、董事 - 20.6555 20.6555 0.4590% - 2023.10.20 会秘书 2020.10.21- 15 谢卿 研发总监 - 6.0748 6.0748 0.1350% - 2023.10.20 注 1:杨冬强通过皮丘拉控股间接持有 739.6421 万股股份,通过皮丘拉控股持股宁波敦 恒间接持有 8.2563 万股股份,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747.8984 万股股份,占比为 16.6200%; 注 2:李明星通过皮丘拉控股间接持有 739.6421 万股股份,通过本人及皮丘拉控股持股 宁波敦恒间接持有 8.2563 万股股份,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747.8984 万股股份,占比为 16.6200%; 注 3:杨典宣通过皮丘拉控股间接持有 734.2433 万股股份,通过皮丘拉控股持股宁波敦 恒间接持有 11.9490 万股股份,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746.1922 万股股份,占比为 16.5820%; 注 4:聂孟建通过宁波敦恒间接持有公司 24.3553 万股股份,占比为 0.5412%; 注 5:王文义通过宁波敦恒间接持有公司 14.4544 万股股份,占比为 0.3212%; 注 6:李莹通过宁波敦恒间接持有公司 11.7903 万股股份,占比为 0.2620%; 20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注 7:江海通过宁波敦恒间接持有公司 11.9037 万股股份,占比为 0.2645%; 注 8:黎丛云通过宁波敦恒间接持有公司 3.7897 万股股份,占比为 0.0842%; 注 9:许仁牛通过宁波敦恒间接持有公司 24.2999 万股股份,占比为 0.5400%; 注 10:田威通过宁波敦恒间接持有公司 20.6555 万股股份,占比为 0.4590%; 注 11:谢卿通过宁波敦恒间接持有公司 6.0748 万股股份,占比为 0.1350%;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冬强和李明星,两人系同学关系,曾共同在浙江大学(原 杭州大学)电子工程专业学习。杨冬强和李明星一直从事电子相关行业,出于对 电池安全管理行业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决定共同创业。自公司设立以来,杨冬 强专注研发、李明星擅长销售,双方的业务能力与管理经验具备较强的互补性, 且两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务的决策意见始终保持一致,并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杨冬强直接持有公司 11.42%的股份,李明星直接持有公司 11.42%的股份; 两位实际控制人合计直接持有皮丘拉控股 66.83%的股份,共同控制皮丘拉控股, 皮丘拉控股作为控股股东控制公司 53.24%表决权,两位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 司 76.08%表决权。 两位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杨冬强,男,197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通信 工程专业,杭州市上城区政协委员、杭州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1996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杭州松下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担任电子车间主管;1999 年 4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杭州摩托罗拉移动电话用户机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主管;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10 月在杭州依赛通信有限公司担任采购主管;2003 年 11 月至 2005 年 12 月在华塑电子担任监事;2005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0 月在华塑有限先后担 任监事、执行董事,2020 年 10 月至今在华塑科技担任董事长。 李明星,男,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金融 学专业。1996 年 7 月至 1999 年 8 月在杭州华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 师;1999 年 9 月至 2003 年 10 月在杭州高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销售经 理、市场部经理;2003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杭州丽峰贸易有限公司担任销 售总监;2005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0 月在华塑有限先后担任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21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20 年 10 月至今在华塑科技担任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股权激励计划 1、股权激励计划安排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优秀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对公司管理层和部分员工实施了股权激励。激励对象 通过持股平台宁波敦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股权 激励已实施完毕,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 2、员工持股平台人员构成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宁波敦恒的股权结构、出资额、出资比例情况 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皮丘拉控股 普通合伙人 30.4947 13.56 22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 聂孟建 有限合伙人 30.0565 13.36 3 许仁牛 有限合伙人 29.9885 13.33 4 田威 有限合伙人 25.4909 11.33 5 王文义 有限合伙人 17.8382 7.93 6 江海 有限合伙人 14.6903 6.53 7 李莹 有限合伙人 14.5504 6.47 8 胡瑞芳 有限合伙人 8.0222 3.57 9 谢卿 有限合伙人 7.4969 3.33 10 宦晓亚 有限合伙人 4.9467 2.20 11 黎丛云 有限合伙人 4.6769 2.08 12 杨典宣 有限合伙人 4.6300 2.06 13 梁芹 有限合伙人 4.2872 1.91 14 余勇 有限合伙人 3.9574 1.76 15 田海峰 有限合伙人 2.5002 1.11 16 周黄琼 有限合伙人 2.1436 0.95 17 袁丽 有限合伙人 1.9487 0.87 18 李强 有限合伙人 1.4992 0.67 19 王婧婧 有限合伙人 1.4992 0.67 20 蔡风光 有限合伙人 1.2991 0.58 21 王硕 有限合伙人 1.2991 0.58 22 胡青松 有限合伙人 1.1992 0.53 23 唐慧 有限合伙人 1.0993 0.49 24 吴政军 有限合伙人 0.6991 0.31 25 吴林迪 有限合伙人 0.6000 0.27 26 蒋慧英 有限合伙人 0.6000 0.27 27 张存霞 有限合伙人 0.6000 0.27 28 赵艳美 有限合伙人 0.6000 0.27 29 张栩健 有限合伙人 0.6000 0.27 30 叶维华 有限合伙人 0.6000 0.27 31 冯江明 有限合伙人 0.6000 0.27 32 张方原 有限合伙人 0.6000 0.27 33 王进 有限合伙人 0.6000 0.27 34 樊围康 有限合伙人 0.6000 0.27 23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5 高英博 有限合伙人 0.5500 0.24 36 彭淳 有限合伙人 0.5500 0.24 37 陈静 有限合伙人 0.5000 0.22 38 马建丽 有限合伙人 0.5000 0.22 39 朱锡锋 有限合伙人 0.5000 0.22 3、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宁波敦恒已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其他有关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 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4、股权激励对公司上市后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股权激励已实施完毕,公司不存在其它正在执 行的股权激励安排。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有利于促进激励对象 将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紧密结合,积极主动参与企业决策和运营,进而有利于公 司的长期发展和价值增长,股权激励对公司上市后的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二)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不存在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500.00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1,500.00万股普 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25%。本次发 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万股) (%) (万股) (%) 自上市之日起 皮丘拉控股 2,213.5275 49.1895 2,213.5275 36.8921 锁定 36 个月 24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万股) (%) (万股) (%) 自上市之日起 杨冬强 513.9900 11.4220 513.9900 8.5665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李明星 513.9900 11.4220 513.9900 8.5665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杨典宣 510.2370 11.3386 510.2370 8.5040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海富长江 300.0015 6.6667 300.0015 5.000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宁波敦恒 182.2500 4.0500 182.2500 3.0375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中比基金 149.9985 3.3333 149.9985 2.500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陈曦 116.0055 2.5779 116.0055 1.9334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77.4034 1.2901 锁定 6 个月 小计 4,500.0000 100.0000 4,577.4034 76.2901 - 无限售期股份 - - 1,422.5966 23.7099 - 小计 - - 1,422.5966 23.7099 - 合计 4,500.0000 100.0000 6,000.0000 100.0000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20,297户,公司前10名股东及 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 直接持股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量(万股) 比例(%) 1 皮丘拉控股 2,213.53 36.8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 杨冬强 513.99 8.5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 李明星 513.99 8.5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 杨典宣 510.24 8.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5 海富长江 300.00 5.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 宁波敦恒 182.25 3.0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7 中比基金 150.00 2.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 陈曦 116.01 1.9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22 0.15 - 25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企业年金计划 10 1.80 0.0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合计 4,511.01 75.18 - 注:各分项加总与合计数不一致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不适用。 26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1,500.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全 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56.5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46.0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47.6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61.4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63.4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39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27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 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 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 数的差额 75.00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 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07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初始 发行数量为 427.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 根据《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 价及推介公告》和《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192.20175 倍, 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的 2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300.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 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77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1.5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727.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8.50%。 根据《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 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7,182,840 股,缴款认购金额 405,830,460.00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92,160 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7,725,000 股,缴款认购金额 436,462,500.00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网下投资者 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包销,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为 92,160 股,包销 金额为 5,207,040.00 元,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614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84,7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4,984.95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3]70 号” 《验资报告》。 28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 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9,765.05 万元。根据 “天健验[2023]70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费用与保荐费用 6,396.23 审计费用与验资费用 1,636.79 律师费用 1,278.3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18.87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34.86 合计 9,765.05 注 1: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注 2:各项费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6.51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 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74,984.95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6.68 元/股(以 202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92 元/股(以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29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以及 2022 年 1-6 月的财务 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天健审[2022]10008 号)。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 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 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3]55 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 文。 公司 2022 年度审阅数据以及 2023 年 1-3 月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 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 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 露的招股说明书。 30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和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 1202052619900079183 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76790180809963606 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71370122000042006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95200078801800003772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8110801012202636543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刊登日(2023 年 2 月 17 日)至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31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2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17层 联系电话 0571-8681 1951 传真号码 0571-8578 3771 保荐代表人 朱玮、何康 联系人 朱玮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华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承 诺,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 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已取得相应支持工作底稿,愿意推荐发行人的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发行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 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朱玮、何康提供持 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朱玮,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中 国注册会计师。曾负责或参与振德医疗 IPO 及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屹通新材 IPO、景业智能 IPO、众鑫环保 IPO、恒逸石化资产重组及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 33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维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国都证券、临江私募债、长航油运退市,康安租赁等 改制及股票发行项目。 何康,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中国注 册会计师、律师。曾负责或参与屹通新材、益海嘉里、百华悦邦、认养一头牛等 IPO 项目,以及开山股份非公开、灵康药业可转债、新安股份资产重组、百隆东 方非公开、信达地产公司债、长安银行二级资本债等再融资项目。 34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冬强和李明星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 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交易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9 月 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 人持续稳定经营。 5、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事先告知书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 发行人股票。 6、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 关规定。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规定,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发行人 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35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8、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 9、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二)公司控股股东皮丘拉控股承诺 1、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 股份。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 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9 月 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 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 议转让方式等;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 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事先告知书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承诺不减 持发行人股票。 5、本公司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 相关规定。 6、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规定,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发 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 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7、上市后本公司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36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公司股东杨典宣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 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交易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9 月 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事先告知书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 发行人股票。 6、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 关规定。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规定,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发行人 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8、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9、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 37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宁波敦恒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 股份。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 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9 月 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 相关规定。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规定,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发 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 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5、上市后本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五)公司股东海富长江承诺 1、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 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 议转让方式等;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 相关规定。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规定,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发 38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 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上市后本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六)公司股东中比基金承诺 1、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 相关规定。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规定,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发 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 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市后本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七)公司股东陈曦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规定,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 任。 4、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39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的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 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9 月 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事先告知书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 发行人股票。 5、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 关规定。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规定,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发行人 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7、本人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除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等因 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若因 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上述每股净资产需作相应 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40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导致公司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顺序与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 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 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 票(如有投票权)。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 案。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①公司回购股份 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 的资金总额累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③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6)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41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 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50%的,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公司控股股东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的措施如下: (1)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 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 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单次触 发启动条件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 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 计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 50%;2)增持 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控股股东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控股股东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控股股东 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 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 50%的,则控股股东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公司各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的措施如下: 42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 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 票。 (2)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 15 个 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 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 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各自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 领取税后薪酬的 50%。 (4)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负有增持义务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增 持。 (5)自本预案生效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及上市之日起 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6)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实施 增持股票措施。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 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增持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43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经协商应由相关主体采取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但相关主体未履行增持/回购义务或无合法、合理理由对公司 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通过的,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未履行承 诺的相关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 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若公司董事会未履 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董事 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2、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公司可扣留 其下一年度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分红。如下一年度其 应得现金分红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度,直至累计扣留金额 与其应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 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将按中国 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 增持的公司股份。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将扣留该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上 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 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负有增持义务的 44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采取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且 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 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承诺主体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相关处罚或采 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皮丘拉控股承诺 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承诺主体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相关处罚或采 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冬强和李明星承诺 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45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 序,买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承诺主体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相关处罚或采 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公司创始股东杨典宣承诺 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 序,买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承诺主体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相关处罚或采 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拟通过加强市场开拓,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积极 实施募投项目,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公司将采取一系列的相应措施,具体如下: (1)加强市场开拓,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致力于成为行业领先的电池安全管理系统提供商,主要从事电池安全管 理系统的研发与销售,凭借着持续的研发投入和优良的产品质量,公司产品已具 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公司将不断增强国内外市场开拓能力和市场快速响应能力, 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品牌影响力及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同时,公司将继续加 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 46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持续盈利能力。 (2)提高发行人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发行人运营成本 发行人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已经形成了较为有效的管理体系以保证日常高 效运营,但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公司的业务规模将不断扩大,公司经营 活动、组织架构以及管理体系均将趋于复杂,管理难度相应增加。因此,培养优 秀人才、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是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必要选择。 公司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调动和挖掘员工的创造潜力和积极性; 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多种 方式选聘优秀人才,切实做到因事设岗、以岗选人。 公司将不断完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设置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对各 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进行合理的考核与评价。公司通过晋升规划、补充规划、 培训开发规划、职业规划等人力资源计划确保员工队伍持续优化,实现人力资源 管理的良性循环。 (3)积极实施募投项目,争取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充分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规 划,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综合竞 争优势。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 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 股利分配条件等;并制定了《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 回报,细化了本次发行后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 47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 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皮丘拉控股承诺: 1、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8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 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公司上述承 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冬强和李明星 承诺: 1、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49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 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投资权益,并兼顾股东对现金分红的需求与对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期望相结合为原则,结合实际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规划以及 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原则上每年按母公司当年实现可 供分配的利润为基础向股东分配股利,为避免出现超额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 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时,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50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利润分配方式 (1)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所处阶段,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坚持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利润分配 方式。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 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 (3)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的需求,或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 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的将结合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 (4)公司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年度分配或中期分配。 3、利润分配条件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51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经营性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且足以支付当 期利润分配; (2)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 (3)公司当年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5、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要求和意愿,根据实 际经营情况、企业发展所处阶段以及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对利 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保投资者获得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 公司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所处发展阶段、未来发展规划、及当期资金需求,按照确定的计划制定年度或中 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对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征求独立董事意见,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 利。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会所制定的利 52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并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当董事会做 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7、利润分配方案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情况等因素,并结 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 预案,并且预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2)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 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接受所 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21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交易所审核同意、于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注册完成并成功发行,则公司股票发行当年所实现的净利润和发行前一 年末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的情形,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3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和解、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 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皮丘拉控股承诺 本公司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的情形,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和解、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 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冬强与李明星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的 情形,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和解、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 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原因而终止。 54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公司创始股东杨典宣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的 情形,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和解、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 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股东等原因而终止。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 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 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 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 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 损失。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皮丘拉控股承诺 1、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参与投资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 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55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本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 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 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3、对发行人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公司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 选择上避免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4、本公司签署本声明与承诺书的行为已取得本公司权力机关的同意,亦已 取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的权力机关同意,因而本公司签署本声明与承诺书的行为 代表本公司和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的真实意思。 5、本声明与承诺书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 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若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 诺而所获的利益及权益将归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所有,并赔偿因违反上述声明 与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冬强和李明星承诺 1、本人以及本人参与投资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直接或 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 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若发行人之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则本人作为发行人之实际控制 人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本人将来参与投资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会在中国 境内:(1)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 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于该等业务中持有权益或利 益;(2)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外的他人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或 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人保证促使本人的近亲属遵守本声明与承诺,并愿意承担因本人及本 人的近亲属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全部经济损 失。 56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若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所获的利益及权益将归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所有,并赔偿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承诺 1、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2、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事项的关联交易进 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承诺不以 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资金,也不在 任何情况下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为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公司/ 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在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减少 和避免关联交易行为的发生;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并依法签订协 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 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 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 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 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 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57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等有关规定行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2、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 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资金,也不在任 何情况下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在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减少 和避免关联交易行为的发生;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并依法签订协 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 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下措 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 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 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 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九、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皮丘拉控股承诺 如因公司欠缴少缴员工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被相关人员或有权机关要求补缴社会 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对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处罚的,本公司将无条件 地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款项及相关费用,且在承 担后不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如因政策调整,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出现需要补缴之 58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情形,本公司将无条件地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 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连带责任,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追偿,保 证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冬强与李明星承诺 如因公司欠缴少缴员工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被相关人员或有权机关要求补缴社会 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对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处罚的,本人将无条件地 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款项及相关费用,且在承担 后不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如因政策调整,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出现需要补缴之 情形,本人将无条件地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因 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连带责任,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 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所有公开 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公司违反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 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 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暂停分配利润;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停发薪酬或津贴; 59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本公司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 行相关约束措施。 (二)公司股东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本企业违反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 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发行人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 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企业的部分; 4、暂不领取发行人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6、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发行人、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人、 投资者损失; 7、如本人/本企业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 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冬强与李明星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 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违反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 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60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发行人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发行人、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人、 投资者损失; 5、如本人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 相关约束措施。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股份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 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违反就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 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股份公司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股份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股份 公司、投资者损失; 5、如本人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 相关约束措施。 十一、发行人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公司承诺: 61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 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 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 4、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二、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承诺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他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 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审计及验资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62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相关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评估 报告》(坤元评报[2020]561 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 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 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相关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股东、 实际控制人已分别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出具 了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相关承诺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 2.3.3 条、第 2.3.4 条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分别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等承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 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63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