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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塑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03  

                         证券代码:301157          证券简称:华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8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04 月 03 日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04 月 03 日(周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04 月 0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04 月 03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冬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地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43,849,74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3.08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9,345,94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5.57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503,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06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332,28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55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828,5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047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503,7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5063%。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846,0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6%;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8,5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90%;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
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846,0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6%;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8,5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90%;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
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见证律师:杨钊、吴征博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04 月 0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