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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23-04-25  

                        证券代码:301157            证券简称:华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0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分别
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决定拟使用 50,588,621.09 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05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
信证券股份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 票 15,000,000 股 , 发 行 价 为 每 股 人 民 币 56.50 元 , 共 计 募 集 资 金
847,500,000.00 元,坐扣承销费 64,620,000.00 元(含税)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782,880,000.00 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 日汇
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股票登记费及发行文件制作费等发行费用
97,650,499.83 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749,849,500.17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
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70 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上述制度规定,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三、本次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和置换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
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            项目备案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投资额          或核准文号
电池安全监控产品开发
                          21,743.73 21,743.73 2102-330102-04-02-565133
及产业化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8,781.50    8,781.50   2102-330102-04-02-808360
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
                          6,339.35    6,339.35   2102-330102-04-02-295053
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15,000.00
  合    计                51,864.58 51,864.58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
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
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
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
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和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3 年 04 月 21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投资金额为 45,697,328.65 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                占募集资金投资   拟置换金
  项目名称                         实际投入
                        投资额                额的比例(%)        额
                                     金额
电池安全监控产品
开发及产业化建设     21,743.73     4,569.73       21.02        4,569.73
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8,781.50
营销服务网络升级
                      6,339.35
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合    计           51,864.58     4,569.73        8.81        4,569.73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4,891,292.44 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项    目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保荐费                    6,396.23                    300.00
审计费                        1,636.79                    127.36
律师费                        1,278.30                    61.32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
                                 418.87
披露费用
股票登记费及发行文
                                 34.86                     0.45
件制作费等
  合    计                    9,765.05                    489.13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在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且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下,使用 50,588,621.09 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其中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45,697,328.65 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4,891,292.44 元。
    (二)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且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50,588,621.09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其中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45,697,328.65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金额为4,891,292.44元,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经与会监事审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在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且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下,拟使用50,588,621.09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其中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
为45,697,328.65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4,891,292.44元。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华塑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
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
上〔2022〕1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华塑科技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
务》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该事项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4、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