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04-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华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华塑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
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05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500 万股,每
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56.50 元,募集资金总额 84,750.00 万元,减除
发行费用 9,765.05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4,984.95 万元。
2023 年 3 月 3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除
保荐承销费(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 78,288.00 万元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3〕70 号”《验资报告》
对公司截至 2023 年 3 月 3 日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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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电池安全监控产品开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 21,743.73 21,743.73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8,781.50 8,781.50
3 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6,339.35 6,339.35
4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15,000.00
合计 51,864.58 51,864.58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基本情况
为顺利推进公司募投项目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
实际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实际已投入及本次拟置换安排的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占募集资金
序 募集资金投 自筹资金实 拟置换金
项目名称 投资额的比
号 资额 际投入金额 额
例(%)
电池安全监控产品开发及产
1 21,743.73 4,569.73 21.02 4,569.73
业化建设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8,781.50
3 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6,339.35
4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合计 51,864.58 4,569.73 8.81 4,569.73
此外,公司本次发行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9,765.05 万元(不含增值税),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489.13 元(不
含增值税),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含税)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1 承销保荐费 6,396.23 300.00
2
发行费用总额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含税)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2 审计费 1,636.79 127.36
3 律师费 1,278.30 61.32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18.87
5 股票登记费及发行文件制作费等 34.86 0.45
合计 9,765.05 489.13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情况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 5,058.86 万元,其中 4,569.73 万元用于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89.13 万元用于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
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且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下,使用 5,058.86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其中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
资金额为 4,569.73 万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489.13 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意见如下: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
施,且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 5,058.86 万元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其中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4,569.73 万元,以自筹资金
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489.13 万元,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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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
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
业务》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该事项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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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 玮 何 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0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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