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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万密封: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2022-10-10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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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邮编 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86 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唯万密封”或“公司”)的委托,北京
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
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由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
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唯万密封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
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唯万密封有
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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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唯万密封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
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唯万密封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唯万密封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钱
塘江路 58 号 1 幢 2 楼会议室(系唯万密封子公司唯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如期
召开,《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 公 告 已 于 2022 年 9 月 24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到十五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长董静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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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唯万密封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召
开,决议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0 方,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72,368,500 股,占唯万密封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为
60.30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方,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共计 57,069,000 股,占唯万密封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为 47.5575%;参与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方,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5,299,500 股,占唯万密封
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为 12.749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方,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358,500 股,占
唯万密封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为 1.1321%。出席、列席或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唯万密封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委派田
无忌律师及周曦澍律师作为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的影响,田无忌律师以远程视频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确认其参会资格合
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
东符合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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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
未在股东大会通知上列明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
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参
加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
决,对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加计票和监
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
结果为准。

   经本所律师审查,经合并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一)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2,351,700 股,反对 15,800 股,弃权 1,000 股;本议案适用
特别决议,同意股数已达到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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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2,351,700 股,反对 15,800 股,弃权 1,000 股;同意股数已
达到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
同意 1,341,700 股,反对 15,800 股,弃权 1,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7633%。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审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2,351,700 股,反对 15,800 股,弃权 1,000 股;同意股数已
达到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1,700 股,反
对 15,800 股,弃权 1,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7633%。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获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
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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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
增或临时提案、无修改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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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   靖                                   田无忌




                                             经办律师:
                                                          周曦澍




                                                    2022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