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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能日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2-03-30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长江保荐”)接
受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国能日新”或“公司”)
聘请,作为国能日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首发”)
的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
德准则,经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除非特别注明,本发行保荐书所使用的简称和术语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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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保荐机构出具《保荐代表人专
项授权书》(附件),授权保荐代表人伍俊杰和陈超担任国能日新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国能日新本次发行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
等保荐工作事宜。

     1、伍俊杰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伍俊杰,保荐代表人,国际特许金融分析师(CFA)。2006 年从事投资银行
工作以来,先后参与了亚厦股份(002375.SZ)、广田股份(002482.SZ)、嘉麟
杰 ( 002486.SZ ) 等 多 家 公 司 的 IPO 承 销 工 作 , 参 与 并 完 成 了 驰 宏 锌 锗
(600497.SH)配股、驰宏锌锗(600497.SH)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兰州民百
(600738.SH)重大资产重组、新疆交建(002941.SZ)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多个再融资及并购重组项目,新疆交建及品茗股份(688109.SH)IPO 项目
签字保荐代表人,投行从业经验丰富。

     2、陈超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陈超,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2010 年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先后参
与了驰宏锌锗(600497.SH)配股、烯碳新材(000511.SZ)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及东北电气(000585.SZ)控制权收购、新疆交建(002941.SZ)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多个再融资及并购重组项目,并参与了多家企业的上市辅导、申报
等工作,投行从业经验丰富。

(三)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的项目协办人为王珺。

     王珺,经济学硕士,先后参与通鼎互联(002491.SZ)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新疆交建(002941.SZ)IPO、品茗股份(688109.SH)IPO 等多个并购及 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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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行执业经验。

     除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之外,本次发行项目组成员还包括张步云、王新
盛、于运博、谷米、孙恺、李强。

     上述项目组成员均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无监管机构处罚记录。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tate Power Rixin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5,316.263 万元

     法定代表人:雍正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8 年 2 月 2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8 年 5 月 18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内 1 幢二层 227 号

     邮政编码:100096

     联系电话:010-83458109

     传      真:010-83458107

     网      址:http://www.sprixin.com

     电子邮箱:Ir@sprixin.com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
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具;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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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不超过 1,773.00 万股(含 1,773.00 万股,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
发行股数                 司总股本的 25%,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数量为准)。本次发
                         行均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每股发行价格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
发行方式
                         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及在深圳证券
发行对象                 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的创业板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拟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三、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建立了完善的项目审核流程。项目审核过程包括立项审核、内部
核查部门审核、内核委员会审核、发行委员会审核等各个环节。本保荐机构对国
能日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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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于 2019 年 5 月 8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本项目的立项会议,批准本项
目立项;

     (2)内核申请前,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成员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赴发行
人实施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及质量控制报告;

     (3)项目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套申请文件通过系统提交的项目内核申
请,项目所在业务部门的合规专员对内核申请文件和底稿的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核,
符合要求的,将全套申请文件提交公司质量控制部;

     (4)质量控制部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对本项目执行问核程序,并形成问
核表;

     (5)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本保荐机构内核部确认启动内核审议程序,
将全套内核申请材料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指定的内核委员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
告对本项目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项目组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反馈意
见进行回复;

     (6)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本项目的内核会议,与会委
员在对项目文件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与项目组就关注问题进行了质询、讨论,
形成内核意见;

     (7)根据内核会议的反馈意见,项目组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报质
量控制部及内核部复核。

     2、内核意见

     长江保荐内核委员会已审核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
并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召开项目内核会议,出席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

     经与会委员表决,国能日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通过内核。

四、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
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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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核查了发行人机构股东的工商档案、私募基金登记资料,发行人股东
中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规定范围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融和日新(嘉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44,900.00     4.79%
   2      北京和信新能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20,000.00     1.92%
   3      嘉兴微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10,000.00     0.96%
                          合计                              4,074,900.00     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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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基金管理人登
       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备案编号            基金管理人
                                                                         记证书编号
  融和日新(嘉兴)投资合                        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
                                SY3615                                  P1009259
  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和信新能产业投资                          北京和信金创投资管理
                                SX9858                                  P103325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公司
  嘉兴微融投资管理合伙                          万融时代资产管理(徐
                                SL3990                                  P1032151
  企业(有限合伙)                                  州)有限公司

     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财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北京厚源广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是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而设立,
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未对外进行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中存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述基金
及其基金管理人均已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
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20]43 号)
的要求,本保荐机构重点对发行人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生产经营模式、原
材料采购价格波动、产品销售、主要供应商以及客户变化、以及税收政策等经营
状况、财务信息进行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经营业绩稳定,不存在异常变动情况。发行人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
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
变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较为稳定,税收政策、整体经营环境未出现重大
不利变化。公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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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长江保荐作为国能日新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
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如下:

     1、发行人聘请长江保荐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申报会
计师事务所。

     4、发行人聘请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依法聘请了保荐机构、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已与上述中介
机构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上述中介机构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等规定
对本次发行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本次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经核查,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国能日新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不存在保荐机构或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八、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事项的审议

     2020 年 9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并
决议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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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9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5,316.2630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经核查发行人的相关会议通知、议案和表决票等,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
就本次证券发行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且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
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本次证券发行已经取得其内部决策机构合法有效的批准与授权,发行
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条件进行了逐项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本保
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 8 名董事,其中 3 名为
发行人选任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行人设 3 名监事,其中 2 名是由股东代
表选任的监事,1 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419 号《国能日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
行人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
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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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418 号《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
下简称“《审计报告》”)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近三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
的股东权益持续增长。2018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51,159,299.92 元,归属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20,592,238.34 元 ; 2019 年 度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169,476,573.31 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6,432,842.49 元;2020 年度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248,217,107.86 元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54,212,034.61 元;2021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19,201,616.70 元,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092,187.06 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资产
负债率(合并)为 39.47%,流动比率 2.47,速动比率 2.14。发行人财务状况良
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21]第 ZB1141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政府主管机
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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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的主体资格条件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验资
报告、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确认发行人系由北京国能日新系统控制技术有限公
司依照《公司法》规定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 5 月 18 日,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发行人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6723891430 的《营业执照》。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章程、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
决议、会议记录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相关制度文件,确认发
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
限公司,并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
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财务内控条件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418 号”),
并核查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相关执行凭证和文件资料。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款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内部制度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419 号”)。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
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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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符合
《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业务及持续经营相关条件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主要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主
要业务合同以及工商、税收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并对发行人
主要股东、管理团队进行访谈并取得相关声明承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最近三年财务报告。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
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
的权属文件,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本保荐机构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系统,并核查了发行人相关的诉讼和仲裁
文件,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
项。

     本保荐机构查阅分析了行业分析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发行
人的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确认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
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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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
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有关生产经营及合规性的条件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及所属行业相关国
家产业政策,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新能源软件和数据服务。发行人主要从事向
新能源电站、发电集团和电网公司等新能源电力市场主体提供以新能源发电功率
预测产品为核心,以新能源并网智能控制产品、新能源电站智能运营产品、电网
新能源管理产品为拓展的新能源信息化产品及相关数据服务。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重大违法违
规情况的说明,获取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系统。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符合《创业
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
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相
关声明。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发行人符
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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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的说明

     1、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

     发行人是服务于新能源行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发行人致力于成
为行业内领先的清洁能源管理专家,主要产品包括新能源发电功率预测产品(包
括预测系统及功率预测服务)、新能源并网智能控制系统、新能源电站智能运营
系统和电网新能源管理系统,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在新能源领域的应用,根
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发行人所处行业为 1.3 新兴软件和新型信息
技术服务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

     2、发行人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
定》第四条所列的不支持申报的创业板行业范畴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
属于“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所列
的不支持申报的创业板行业范畴。

     3、发行人为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

     作为一家以创新驱动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人通过不断地自主创新和持续地
研发投入,取得了一系列的科研成果,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截至目前,发行人
已累计获得发明专利 28 项,软件著作权 73 项,并陆续获得 2018 中国电力科学
技术进步奖三等奖、2018 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2021 年河北省科学技术
奖二等奖、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电力创新一等奖、2020 年度技术创新奖二等
奖等诸多荣誉,创新、创造特征突出。

     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版)》,包括风电场功率预测系统、风电场监控系统、风电场远程监控系统、风电
场群区域集控系统、风电场有功与无功功率控制系统在内的“风电场相关系统与
装备”以及包括太阳能资源评估及电站发电量和功率预测服务等在内的“太阳能
发电技术服务”均为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发行人产品和服务主要
应用于新能源电站发电功率预测、发电量预测,新能源电站有功和无功功率控制,
新能源电站智能监控等领域,科技成果大部分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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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和服务,属于融合新能源产业的新兴软件和新型信息技术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151,159,299.92 元、169,476,573.31 元、
248,217,107.86 元和 119,201,616.70 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0,592,238.34 元、36,432,842.49 元、54,212,034.61 元和 16,092,187.06 元,
持续增长。

     综合以上,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为国家战略新兴产业,
发行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技术成果能有效转换为经营成果,
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产品及服务市场认可度高,具有较好的成长性。
发行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建立了稳定和完善的研发机制和科技创新
机制,具有突出的科技创新能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对创业板定位的要求。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下游行业政策变动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发电政策出现了一系列变化,主要体现为新能源补贴退
坡、新能源平价上网的推进等。

     2019 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陆续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
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 号)、《关于完善光伏
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 号)、《关于完善风电
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 号)等文件,对无补贴平价上网项
目提供多项政策支持,将光伏和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并要求新核准的
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2021 年 6 月,国
家发改委发布《关于 2021 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
[2021]833 号),明确自 2021 年起对新备案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
伏和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

     2021年5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
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各省级能源主管
部门依据本区域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和新能源合理利用率目标,确定
完成最低权重所必需的年度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规模和新增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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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做好项目开发建设和储备工作;《通知》在新能源全面平价上网的背景下
建立了消纳责任权重引导机制,通过落实消纳责任,提高各省发展新能源的主动
性、自主性和积极性;《通知》同时提出了2021年风电、光伏保障性并网规模不
低于90GW,2021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1%左右
等目标。

     尽管平价上网从长期看将有利于新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平价上网
后新能源价格补贴取消,新能源电站的经济效益需要通过电站建设成本的下降和
促进电力消纳来实现,因此行业依然存在由于上游原材料涨价,电站建设成本升
高,以及新能源电力无法充分消纳等而导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缓慢,各省
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无法实现等可能。发行人存在因下游行业上网电
价政策变动而使得市场空间增长放缓,经营业绩受到一定影响的风险。

     2、业绩下滑风险

     2018 年以来,我国新能源补贴政策密集出台,通过降低上网指导价、资源
竞争性配置等方式,推动新能源平价上网,该等政策可能降低新能源电站投资的
收益率,对发行人下游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同时,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风
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 号)的规定:“2018 年底之前核
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 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1 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
再补贴”,由此我国风电行业在 2020 年迎来抢装潮,并将持续到 2021 年底。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4,765.52 万元、16,366.73 万元、
24,227.82 万元和 11,920.16 万元,收入的增长与新能源补贴政策调整引发的“抢
装潮”有一定关系,随着“抢装潮”结束和平价上网的实行,发行人可能面临因
“抢装潮”对下游需求的提前释放或下游电站投资收益率下降而导致产品市场空
间缩小,业绩下滑的风险。

     3、业务成长无法持续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14,765.52 万元、16,366.73 万元、
24,227.82 万元和 11,463.49 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 1,940.28 万元、3,538.10 万元、5,219.31 万元和 1,520.56 万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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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于主营业务的持续成长,公司经营业绩呈增长趋势。

     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受下游新能源发电行业的发展情况、新能源产业政策、
行业竞争环境和公司竞争实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受益于下游新能源发电行业的
快速发展,公司业务快速成长,但是若下游行业因成本上升、电网消纳能力不足
等原因而导致需求低迷,或是因行业发展趋于稳定、市场需求趋于饱和而导致需
求减少,则公司业务成长将受到影响;同时,公司存在因新能源产业政策变化而
导致业务需求减少的可能,也存在因行业竞争加剧、竞争地位下降等原因而导致
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下降的可能。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公司存在业务成长无法持续
的风险。

     4、技术创新失败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具有技术更迭迅速、产品生命周期较
短的特点,对技术的先进性也有着极高的要求。同时,基于下游新能源行业快速
发展和快速创新的特点,如果发行人在发展过程中自身技术研发速度和产品技术
含量不能持续优于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或是发行人未能对产品、技术和下游行业的
发展趋势做出正确判断,则发行人将存在技术创新或是新产品开发失败而削弱公
司竞争力的风险。

     此外,技术创新及新产品的开发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员,通过不断尝试才
可能成功,发行人存在在开发过程中因关键技术未能突破或者产品具体性能、指
标、开发进度无法达到预期而研发失败的风险。

     5、市场竞争风险

     发行人所处的新能源信息化领域内虽然企业数量较少,但是其中却有如南瑞
集团、金风科技等在新能源行业或是电力行业具有较强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尽
管发行人主营产品所属领域均不是上述大型企业集团的业务重点,但是如果发行
人不能持续保持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竞争优势,或上述企业集团着重在发电功率预
测等发行人主营业务领域发力,则发行人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6、应收账款延迟或无法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净额分别为 7,043.38 万元、8,858.53
万元、13,978.68 万元和 14,693.59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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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7%、56.32%和 123.27%;账龄在 1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5,954.85
万元、7,473.95 万元、12,265.25 万元和和 12,434.68 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的
比例分别为 77.92%、76.50%、78.97%和 75.78%。

     虽然发行人一贯重视应收账款的回收并制定了严格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但
是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将相应增长,较大金额的应收账款
将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给公司的营运资金带来一定压力。未来,如果客户
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或收款措施不力,则发行人将存在货款不能及时回收的风险,
将对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7、募集资金投向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与主营业务和未来发展战略联系紧密,且符
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将优化发行人的产品功
能,提高发行人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巩固现有业务并为发行人培育新
的利润增长点,对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均经过科学、缜密的可行性论证,但是受技术开发的不确定性、技术替代、宏
观经济政策变化、市场变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上述项目仍然存在不能达到建设
预期的风险;另外,若遇到不可抗力因素,上述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不能正常运
行,也将影响到发行人的收益,给发行人带来风险。

     8、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发行人作为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大部分产品为自主研发,在核心技术上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为持续保持市场竞争力,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技术保密制度、
技术研发控制流程和保障制度,并与所有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了保密协议。尽管发
行人过往从未出现过因技术人员流动等而造成技术泄密的情况,但是发行人依然
面临一定的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1、发行人所处行业前景广阔

     新能源又称非常规能源,一般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可系统地开发利用的可再
生能源,包含了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常规能源通常是指技术上比较成
熟且已被大规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则通常是指尚未大规模利用、正在积极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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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开发的能源。新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能、地热能、核能等。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引发的环境问题逐渐增加以及环保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
低碳化成为全球能源产业的发展趋势,以太阳能、风能为代表的新能源已逐渐成
为未来能源发展的主要方向。根据彭博新能源财经发布的《2019-2050 年全球新
能源市场展望》,到 2050 年,预计全球风电和光伏发电量将占到全球发电总量
的约 50%。

     我国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中提出了到 2050 年非化
石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 50%以上的目标。2020 年 9 月,我国在第七十五届
联合国大会上宣布将力争在 2030 年前实现“碳达峰”,在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
并在 2020 年 12 月的气候峰会上进一步宣布,到 2030 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
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 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 12 亿千瓦
以上。国网能源研究院预计,在 2040 年前后,风电和光伏发电将成为我国的主
力非化石能源。

     近几年,随着新能源产业信息化程度的逐渐提高,行业市场规模持续扩大。
根据沙利文出具的《中国新能源软件及数据服务行业报告》,截至 2019 年,我
国新能源软件及数据服务业市场规模约为 26.88 亿元,自 2014 年到 2019 年,
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1.10%。沙利文同时预计,2019 年至 2024 年我国新能源软
件及数据服务市场复合增长率预计为 10.70%,市场规模将达到约 44.74 亿元。
                     中国新能源软件及数据服务市场规模(2014-2024预测)
                                       单位:百万元
5,000.0                                                                                               4473.7
                                  年均复合增长率            2014-2019       2019-2024E
                             中国新能源软件及数据服务市场         11.1%       10.7%         4033.7
4,000.0                                                                            3649.2
                                                                            3309.7
                                                                   3008.1
3,000.0                                                  2688.3
                                                2453.4
                                       2246.5
                              2046.1
                    1833.1
2,000.0   1,587.6


1,000.0


    0.0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E    2021E   2022E   2023E     2024E



     2、发行人具备竞争优势、潜力巨大

     (1)技术与研发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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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拥有由数十名气象学、大气物理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科
学与技术等专业硕士、博士组成的研发团队,经过多年的深入研究,形成了与新
能源发电功率预测、新能源并网智能控制、新能源电站智能运营及电网新能源管
理等相关的核心技术与算法,能够帮助客户实现新能源发电功率的精确预测,发
电功率的高效调控、电站的智能运营及新能源电力的高效调度管理等。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已获得发明专利 28 项,软件著作权 73
项,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在此基础上,发行人每年仍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
持续的技术研发,通过技术创新维持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发行人
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优势。

     (2)产品及服务优势

     1)发行人功率预测产品的预测精度较高

     近年来,为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各地区能源监管机构对新能源电站发
电功率预测的考核日趋严格。尤其自 2017 年起,各地区陆续出台新版“双细则”
后,考核罚款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加强,发电功率预测的精度直接影响到
了电站的运营与盈利情况。

     发行人拥有近 10 年的功率预测产品研发经验,研发团队实力较强,通过不
断的技术研发和算法优化,持续从提高气象数据精度、提高算法模型精度等角度
提高产品发电功率预测的精度,降低了客户由“双细则”考核带来的损失。较高
的预测精度是发行人产品的主要优势之一。

     2)发行人软件产品成熟度高,稳定性好

     由于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也是国民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
因此电力行业在从电力生产到电力消费的各个环节的容错度较低,一旦某一环节
出现故障,将造成非常大的经济损失,电力行业客户往往非常重视供应商产品的
质量和稳定性。

     发行人深耕新能源产业多年,通过持续的技术研发和升级,产品已经过多次
迭代,成熟度较高,稳定性较好,能够实现高度的故障容错和不间断稳定运行。
发行人产品的高稳定性极大地降低了故障概率,保证了客户的经济利益,已成为
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主要优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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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人服务覆盖范围广、响应及时

     新能源电站在建设完成后的运营周期一般在 20 年左右。在运营期间,设备
及系统若发生故障,会给电站带来较大的损失,甚至可能影响到所属电网的稳定;
同时,为取得较好的风光资源,新能源电站的建设地点一般为光照强度较高、风
力较大等拥有极端气候资源的地方,集中式光伏电站还需要大片的建设土地,因
此新能源电站的建设地点一般远离人口密集地区,这给电站的运维带来了难度。
基于上述两点,对于新能源电站客户而言,产品的后续服务及运维能力是其选择
供应商的一项重要考察指标。

     发行人通过持续的积累,凭借累积的客户资源优势,建立了分布于全国各地
的技术服务队伍和 400 客户服务热线,形成了覆盖范围广泛、响应及时的运维
服务体系,可在产品出现故障或是客户有升级改造需求时及时到达现场响应客户
需求,帮助客户实现电站的持续高效运营,提升经营效率。覆盖范围广、响应及
时的服务体系已成为发行人相对于竞争对手的重要优势。

     (3)品牌及行业经验优势

     1)发行人在行业中深耕多年,具有良好的用户口碑

     新能源产业集中度较高,其市场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电网公司(国家电网
和南方电网),“五大四小”发电集团、协鑫新能源、明阳能源等能源电力企业。
发行人在新能源产业中经营多年,凭着产品和技术优势树立了良好的用户口碑,
与新能源产业的主要市场主体均建立了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客户粘性较高。良
好的口碑和丰富的客户资源是公司的竞争优势之一。

     2)发行人行业经验丰富,紧贴客户需求

     作为从事新能源信息化产品开发和相关数据服务的企业,与传统软件与信息
技术服务企业不同,发行人必须对新能源产业有深入的了解,才能准确把握行业
发展脉搏,抓住客户痛点,开发出符合客户要求,适应行业发展的产品。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均具有丰富的新能源行业从业经验,对新能
源产业有深入的把握和理解。发行人是行业内较早从事新能源信息化研究和相关
产品开发的企业之一,截至目前,已有近 10 年的新能源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究
开发经历,并累计服务了两千余个新能源行业客户,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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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能够精准地把握新能源行业的发展趋势,洞悉客户需求,并有针对性地进行
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丰富的行业经验已成为领先于竞争对手的优势之一。

     3)产品算法经历了大量检验

     算法模型的持续优化和升级对于功率预测产品的预测精度至关重要。发行人
在功率预测领域深耕多年,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不断针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算
法模型的优化和升级,突破了新能源电站功率预测中特殊地形、特殊气象条件、
设备状态难以识别等难点,可以实现产品在各种条件下的高精度预测,从而能为
客户提供更好的功率预测服务,并更好地响应客户的需求。

     3、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发展战略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以现有核心技术为基础,围绕主营业务开展。
通过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提高产品性能、提升技术能力,在维持现有市场领先
地位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技术研发和产品迭代,提升市场竞争力。

     新能源功率预测产品及大数据平台升级项目和新能源控制及管理类产品升
级项目强化了发行人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可有效获取现有客户的信任,提高客户
的认可度。项目实施后,也有助于发行人构造一个布局更完整、合理的新能源产
品和服务网络,拓展市场,提升竞争能力。

(七)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综上,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
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
保荐机构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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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

                                     王 珺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伍俊杰                 陈   超



     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_

                                     杨和雄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______________

                                      何君光



     保荐业务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王承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_____________

                                                王承军



     保荐机构董事长:______________

                                吴    勇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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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公司作为国能日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授权伍俊杰、陈超担任
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
导等保荐工作。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伍俊杰                       陈超



     法定代表人: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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