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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日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8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 号)》、《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能日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审阅赵楠女士的个人履历等材料,本次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具备履行职
责相应的任职条件,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
责要求,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未发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赵楠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并根据公司现行薪酬
标准领取薪酬。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

                                    1
益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7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6.05 万股限制性股
票。




                                    2
(此页无正文,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顾   科                  杨   挺                   谢会生




                                                    202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