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宁维: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02-2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
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宁维”或“公司”)2021 年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近亲属自愿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
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56 号)同意注册,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66.6668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6.06 元/股,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
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
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
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6)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
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7)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
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9)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
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情况下依法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2、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 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
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 持
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
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6)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
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7)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
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3、实际控制人冷兆武兄弟冷兆文、实际控制人许晓萍兄弟许晓华承诺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
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
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4)本人在冷兆武/许晓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冷兆武/许
晓萍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冷兆武/许晓萍在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冷兆武/许晓萍
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 6 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如适用)原因不影响
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
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 2022 年 2 月 24 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86.06 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冷兆武兄弟冷兆文、实际控制人许晓萍兄
弟许晓华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定 延长锁定期后
称 直接 间接 直接 间接 到期日 到期日
冷兆武 28,674,000 1,684,120 33.09 1.94 2024 年 12 月 28 日 2025 年 6 月 28 日
许晓萍 8,980,200 1,911,600 10.36 2.21 2024 年 12 月 28 日 2025 年 6 月 28 日
陈娃瑛 0 173,000 0.00 0.20 2024 年 12 月 28 日 2025 年 6 月 28 日
祁艳芳 0 118,997 0.00 0.14 2024 年 12 月 28 日 2025 年 6 月 28 日
王艳 0 43,011 0.00 0.05 2024 年 12 月 28 日 2025 年 6 月 28 日
郭惠芳 0 54,003 0.00 0.06 2024 年 12 月 28 日 2025 年 6 月 28 日
胡冰 0 143,848 0.00 0.17 2024 年 12 月 28 日 2025 年 6 月 28 日
缪娓 0 108,005 0.00 0.12 2024 年 12 月 28 日 2025 年 6 月 28 日
冷兆文 2,008,800 0 2.32 0.00 2024 年 12 月 28 日 2025 年 6 月 28 日
许晓华 955,800 0 1.10 0.00 2024 年 12 月 28 日 2025 年 6 月 28 日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冷兆武兄弟冷兆文、实际控制人许晓萍兄弟
许晓华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
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梁 军 卞 进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