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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优宁维: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2-03-10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和《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
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
《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被激励的其他人员,不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外籍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9 日,以 39.3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7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