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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优宁维: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2-03-10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
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涉及公司
董事,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9 日,
以 39.39 元/股的价格向 1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7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石磊、唐松、蔡鸿亮
                                                 2022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