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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优宁维: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2-03-21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
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参与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关联方上海泰礼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通过参与专业投资机构管理的股权投
资基金,借助专业投资机构资源和平台优势,储备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生命科学领
域相关投资标的,有助于降低公司收购生命科学领域相关企业的投资风险,加快
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本次交易是经各方友好协商,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审
议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参与投资上海泰礼璟裕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二、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符合公司的发展利
益和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中
小投资者的行为。后续公司将持续关注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加强风险管控,
减少投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降低投资风险,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
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
    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本次受
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
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
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石磊、唐松、蔡鸿亮
                                              202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