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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优宁维: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25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第2号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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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及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
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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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沟通的方式及要求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
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新媒体平台、投资者教育基地、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传真、媒体
采访与报道、来访接待与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电子邮件、广告及宣传
资料等。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
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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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三)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公司网站和内部刊物及宣传资料上披露的信息
(按监管要求和公司规定应先公告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为信息披露配备所必要的通讯设备,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交
流电子邮箱并对外公告,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与
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代言。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除此之外,未经董事
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必要时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
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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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产生误导。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
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
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 告方式向外界传达 的信息进行严格审
查,发布非正式公告前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阅并记录,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控股子公
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
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
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
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
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
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十八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
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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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
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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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收集整理公司财务、
项目开发及其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
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
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进传递到公司
决策层;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三)公共关系: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
部门的良好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在公司发生
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
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
共形象;

    (四)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新闻媒体保
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根据公司情况
举行分析师说明会、路演等活动。

    (五)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
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六) 公司网络平始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
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其他: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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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良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
制、设计、印刷、寄送(给需要的机构投资者、分析师)等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
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五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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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六章 接受调研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
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
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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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接受调研后,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
行。

                            第七章 档案管理及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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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2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
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须与公司签订承诺函和保密协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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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
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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