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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优宁维: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30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优宁维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
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不存在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报告期
末,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关于 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审阅冷兆文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存
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2年)》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
形。冷兆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冷兆文
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
力和任职条件。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冷兆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聘任潘红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唐松、石磊、蔡鸿亮
                                                          202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