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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优宁维: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7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
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不存在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截
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公司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2022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
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适应企业运营管理的需要,
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确保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我们
同意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2023年度董事薪酬,兼顾了公平与激励,充
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
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兼顾了公平与
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
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不 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
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七、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2 年担
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认真负责、勤勉尽职、熟悉公司业务,严格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对公司规范
运作和相关管理工作给予了积极建议和帮助。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聘
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
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3 年度
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依据
充分合理,决策程序规范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能客观
公允反映公司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且公
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
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
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由于 2022 年度公司未达到规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公司层面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
条件未成就,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6.07045 万股不得归属,并
作废失效。由于 8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处理,共计 3.0985 股。
    公司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
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
董事审议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9.16895 万股。
    十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盈
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
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
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独立董事:石磊、唐松、蔡鸿亮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