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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点天下: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2022-08-18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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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1080 号

致: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易点天下”“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创业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或者书面证明,且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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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文件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且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
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的意见。对
发行人的验资、审计、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除严格援引有关资料
外,不作评述。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业公认的行业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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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同
意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有关具体事宜。

    由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正式实施,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程序修改,
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等议案,并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二)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程序

    1. 2020 年 12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0 年第 55 次
审议会议审核通过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

    2. 2022 年 5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证监许可[2022]925
号”《关于同意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3. 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其内部的批准授权,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同意注册;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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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前身为 2005 年 4 月 6 日成立的武汉孚曼工贸有
限公司,该公司于 2008 年 9 月 8 日更名为“武汉孚曼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统称
“孚曼有限”)。2013 年 2 月 6 日,孚曼有限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
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47713896834 的《营业执照》,根
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
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
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55 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证监许可[2022]925 号”《关于同
意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和《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39,638.4160 万元。根据《易点天下网
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及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会计师”)出具的“毕
马威华振验字第 2201182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
为 47,188.5905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证监许可[2022]925 号”《关于
同意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及《易点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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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毕
马威会计师出具的“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201182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7,550.1745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符合《上市规则》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毕马威会计师于 2022 年 4 月 2 日出具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203850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3,470.65 万元、25,854.4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1,807.16 万元、25,059.97 万元,发行
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及《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标准。

    (五)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上市
规则》第 2.1.7 条的规定。

    (六)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了上市公告书、公司章程等文
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9 条的规定。

    (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别签署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述声明及承诺书已经本所律
师见证,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董事会备案,符合《上市规则》第 4.2.1 条
和第 4.3.1 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及《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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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人已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系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
构名单,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证券法》第
十条及《上市规则》第 3.1.1 条的规定。

    (二)中信证券已经指定李亦中和杨腾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的保荐工
作,前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
符合《上市规则》第 3.1.3 条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
市已获得其内部的批准授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同意,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由具备适当资格的保荐机构
进行保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2年8月15日。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
本五份,无副本。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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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2H1080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易点天下
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孔   瑾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裘晓磊




                                            签署: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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