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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点天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08-30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
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
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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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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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
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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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
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
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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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投资。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
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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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需出具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
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五百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计划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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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规
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
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
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及
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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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或者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
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
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
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
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
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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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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