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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点天下:易点天下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9-17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 楼/7 楼/8 楼/11 楼 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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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1384 号

致: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易
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
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易点天下”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易点天下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易点天下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易点天下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易点天下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易点天下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易点天下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易点天下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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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2. 《关于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议案》;
    3.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7. 《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8.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9.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12.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4:55,召开地点为西安市高
新区天谷八路 156 号软件新城研发基地二期 C3 栋楼 13 层星辰会议室。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
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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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人员为:

    1. 截至 2022 年 9 月 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30 人,共计代表股份
220,843,99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6.800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220,738,89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6.7780%;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 人,代表股份 105,1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22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5 人,代表股份 30,330,714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4276%。

    本所律师认为,易点天下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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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易点天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16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
本所公章后生效。(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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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2H1384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易点天下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孔   瑾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吴旨印




                                           签署: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