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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旺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01-25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严肃年报信
息披露相关责任人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
    (二)过错程度与责任轻重相适应的原则;
    (三)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四)教育与惩处、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部门及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秘办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
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
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
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程度或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
年度绩效考核过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