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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旺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2-01-25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
和控制水平,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
高企业运营的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
 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当独立,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高合理保证的过程,确保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公司董事会
 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授权内部审计机
 构根据本制度制定和完善内部审计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
 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置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
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汇报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至少每季度召开
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汇报
上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协调内
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审计工作实际需要,配置专职人
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经济、税
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
实际工作经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
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公
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审
计回避原则,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
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各部门和
被审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
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1)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3)对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预算管理和全面预算执行情
况、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
务报告、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4)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制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
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协助处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范
围内的举报和舞弊调查;
    (5)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6)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
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
    (7)内部审计应当涵盖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
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
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8)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写工作底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相应的档
案。
    (9)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
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
中。
    (10)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
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11)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任期内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
离职审计;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内部经济活动特别事项或突发事件进行专项审计;对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及资产使用效益进行审计;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工程项目
进行审计;
    (12)至少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向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13)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14)对控股子公司内审内控业务进行监督,控股子公司内审内控部门应制定子公
司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公司审计部备案,同时应配合公司审计部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并
根据审计部需要向其提供相应的内审报告;
   (1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或公司董事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董事会授予公司内
部审计及审计人员如下主要工作权限;
   (1)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
性论证和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3)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
文件资料等;
   (4)检查和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检测财
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5)对审计的有关事项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证明材料;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7)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8)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批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
人员责任的建议;
   (9)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1)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2)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3)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专
项审计不在此列;
   (4)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
稿;
   (5)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
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6)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整改通知送达被审计对象后,
对方应据此制定和上报整改方案并认真执行,确实不能执行或执行有重大困难的,应说
明理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会进行整改结果回访,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7)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后续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
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审计档案包括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和
附件、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反映被审计对象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
件、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批示、批复和意见、审计意见
书和审计整改方案及执行情况、后续审计资料及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按照审计内容类别及时整理归档,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
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六章   自我评价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有)等主体出具
的意见。
    第十九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
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董事
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
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
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
整改完成情况。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被审计对象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被审
计对象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公司依法追究被审计对象和有关责任人的责
任,如公司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被审计对象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有关部门和认真
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以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
度的,内部审计部可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提出处罚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可以直接
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工作成绩优异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依据相关制度给予表彰和奖
励;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依据相关
制度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及相关部门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按要求提
供内部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及电子数据,不得敷衍、拖延和阻挠,应配合内部审计人员
调查取证,不得欺骗内部审计人员或提供虚假资料。如违反以上规定,审计人员可以直
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
分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