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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旺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12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
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
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
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
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
然人。股东依其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权。
第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 股东大会具体职权参见《公司章程》。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在第
十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
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内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执行。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
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五章 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身份确认和登记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
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
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
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
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
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可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由董事会秘书具体
负责会议组织、股东大会文件的准备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
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
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
阻无效者。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
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
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一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
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1、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2、会议主持人依法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
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
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
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五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发放必要文件。
第四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
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三)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八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要求发言,股东要求发言的,应先介绍自己的
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股东要求在股
东大会上发言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也可以在股
东大会上临时要求发言。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临时要求发言者在登
记发言者之后发言。股东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到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
发言者。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
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
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发言
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以发言。
                         第九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除外)。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对是否属于关联股东难以判
断的,应当向公司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咨询确定;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表决;知情的其他股东亦有权在会议召开
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申请;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将关
联股东名单通知会议主持人,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宣布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被提出回避表决的股东或其他股
东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被要求回避表决有异议的,可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会
议就此作出决议。如异议者仍不服的,可在召开股东大会后以法律认可的方式申
请处理;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
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主动回避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关联股东未
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或主持人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
股东回避后,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
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
项的一切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
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操作按照公司《累积投
票制实施细则》实施。
第五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实施累积投票制的提案除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股东
大会纪律,被责令退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总数。
第五十八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
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无效。其所持有的或代表的股
份数不计入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
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条 表决结果统计完成后,应当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决结果有任何疑义,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六十五条 议案通过后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引
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及监票人、律师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十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第七十一条 对于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
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十三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
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
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
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
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的,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授权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三)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四)对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执行。若本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
触,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上市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
明股东大会有关条款。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