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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旺科技:《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5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
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
动。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
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权益。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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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
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
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
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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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投资者说明会;
    (五)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
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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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
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
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
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
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 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刊载。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
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
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
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
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
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
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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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范围内的媒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
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
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
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
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
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
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 1 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
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 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
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
(不少于 2 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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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
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
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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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证券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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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事务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
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
档案。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方能对外发布。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
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
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
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
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
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相关主体的行
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问题的,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善;对违法违规的,依据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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