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水科技:2022-001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1-10
证券代码:301190 证券简称:善水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1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1 号)同意
注册,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3,66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7.85 元。善水科技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149,443.10 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 11,045.87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38,397.23
万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天运
〔2021〕验字第 9009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
行、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储备金额
号 开户行 账号 (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 792900851710702 88,364,823.95
1
江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4347101040014670 52,726,600.00
2
司彭泽县支行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 727289900000009968 1,260,330,000.00
3
泽支行
0.00
4 中国建设银行彭泽支行 36050164125000001653
合计 1,401,421,424.00
备注: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 、九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彭泽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及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
的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
异,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先福、赵沂蒙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丙方更换指定
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
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
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
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
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
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
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
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
索赔,甲、乙、丙叁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
结束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