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水科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2-18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 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2年2月18日
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
005),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2月1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2月18日
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工业园区九江善水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24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126,56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674%;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1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
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
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对中
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单独统
计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们们
杨 爱 林 方 世 扬
们们
陈 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