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水科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2-18
证券代码:301190 证券简称:善水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9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2 年 2 月 18 日(星期五)14:30
2、 召开地点: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工业园区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三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黄国荣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6,56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4,636,500 股的 58.96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6,489,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4,636,500 股的
58.93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4,636,500 股的 0.035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69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4,636,500 股的 1.72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 3,61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4,636,500 股的 1.6854%;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6,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4,636,500 股的 0.035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6,55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2%;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8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6995%;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3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55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1%;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8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6941%;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3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55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1%;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8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6941%;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3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方世扬、陈宽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