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水科技: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2-04-08
证券代码:301190 证券简称:善水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1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1 号)同意
注册,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善水科技”
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3,66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7.85 元。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国荣、吴新艳承诺
(1)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
承诺
1)自善水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善水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
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
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在不影响本人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直接或是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
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相应进行调整;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是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如本人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
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
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
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
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其他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杰、共青城正祥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正祥投资”)、赣州泽祥睿宝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赣州泽祥”)、共青城家安睿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家安睿投资”)承诺
(1)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的承诺
1)自善水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善水科技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善水科技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
调整)。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
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
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
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
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减持价相应进行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
月。
如本人/本企业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提前
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
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
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
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本人/本企业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公司股东共青城龙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龙欣投资”)承诺
1)自善水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善水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善水科技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阮环宇、吴秀荣、付居标、吴亭亭、
方俊生、赵玉伟承诺
(1)自善水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或本人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或本人配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善水
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或本人配偶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
应调整)。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或本人配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或本人配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善水科技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上市,自 2022 年 3 月 8 日至 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27.85
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国荣、吴新艳;其他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刘杰、正祥投资、赣州泽祥、家安睿投资;股东龙欣投资;担任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阮环宇、吴秀荣、付居标、吴亭亭、方俊生、赵玉
伟等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原股份锁定 延长锁定期后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到期日 到期日
(万股) (万股) 数(万股)
黄国荣 2024-12-23 2025-6-23
4,000.00 2,812.20 6,812.20
吴新艳 2,500.00 566.80 3,066.80 2024-12-23 2025-6-23
刘杰 1,710.00 1,710.00 2024-12-23 2025-6-23
正祥投资 2,158.00 2,158.00 2024-12-23 2025-6-23
赣州泽祥 1,784.40 1,784.40 2024-12-23 2025-6-23
家安睿投 2024-12-23 2025-6-23
973.81 973.81
资
龙欣投资 361.75 361.75 2024-12-23 2025-6-23
阮环宇 471.00 471.00 2024-12-23 2025-6-23
吴秀荣 400.00 119.30 519.30 2024-12-23 2025-6-23
付居标 45.00 45.00 2024-12-23 2025-6-23
吴亭亭 36.73 36.73 2024-12-23 2025-6-23
方俊生 30.00 30.00 2024-12-23 2025-6-23
赵玉伟 40.00 40.00 2024-12-23 2025-6-23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
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善水科技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
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善水科技本次相关
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
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