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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善水科技: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04-0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

                               的核查意见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九江
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水科技”、“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对善水科技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
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471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366.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7.85 元/股,并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 16,097.65 万股变更为
21,463.65 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1、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国荣、吴新艳承诺

    (1)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自善水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善水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
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
为。

    在不影响本人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直接或是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期间发
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相
应进行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是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如本人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
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在公
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
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时,相应减
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其他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杰、共青城正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正祥投资”)、赣州泽祥睿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赣州泽祥”)、共青城家安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家安睿投资”)承诺

    (1)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自善水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善水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善水科技在
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
行价作相应调整)。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
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
减持行为。

    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相应进行调整;发
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至少 6 个月。

    如本人/本企业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
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本人/本企业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时,
相应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公司股东共青城龙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欣
投资”)承诺

    1)自善水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善水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善水科技在本次发行并
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
调整)。

    4、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阮环宇、吴秀荣、付居标、吴亭亭、方俊生、
赵玉伟承诺

    (1)自善水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或本人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或本人配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善水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或本人配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
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
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或本人配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或本人配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善水科技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上市,自 2022 年 3 月 8 日至 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27.85 元/股,触发前述股
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实际控制
人黄国荣、吴新艳;其他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杰、正祥投资、赣州泽祥、
家安睿投资;股东龙欣投资;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阮环宇、吴秀荣、付居
标、吴亭亭、方俊生、赵玉伟等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延长 6 个月。
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原股份锁定   延长锁定期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到期日     后到期日
              (万股)    (万股)    数(万股)
黄国荣        4,000.00    2,812.20    6,812.20     2024-12-23     2025-6-23
吴新艳        2,500.00       566.80   3,066.80     2024-12-23     2025-6-23
刘杰          1,710.00            -   1,710.00     2024-12-23     2025-6-23
正祥投资      2,158.00            -   2,158.00     2024-12-23     2025-6-23
赣州泽祥      1,784.40            -   1,784.40     2024-12-23     2025-6-23
家安睿投资       973.81           -     973.81     2024-12-23     2025-6-23
龙欣投资         361.75           -     361.75     2024-12-23     2025-6-23
阮环宇           471.00           -     471.00     2024-12-23     2025-6-23
吴秀荣           400.00      119.30     519.30     2024-12-23     2025-6-23
付居标                -       45.00       45.00    2024-12-23     2025-6-23
吴亭亭                -       36.73       36.73    2024-12-23     2025-6-23
方俊生                -       30.00       30.00    2024-12-23     2025-6-23
赵玉伟                -       40.00       40.00    2024-12-23     2025-6-23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善水科技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
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善水科技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
事项无异议。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
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汪先福                       赵沂蒙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