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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水科技: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虞义华)2022-04-19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虞义华)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1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任职工作期间能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中认真审议各项
议案,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各项议案和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不受上市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现就本人在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1年度出席公司会议及表决情况
    2021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和1次年度股东大会及2次临时股
东大会。在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亲自出席了7次董事会会议;亲自
列席了1次年度股东大会和2次临时股东大会,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没
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董事会会议上,与公司经营管理层
进行面对面交流,及时了解公司发展规划和日常经营情况;认真审阅各项议案,
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充分运用自己在经济管理领域的专业知识为公司提
出参考性建议,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本人认为,公司董
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
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有效。任职期间,本着勤勉、
尽责的原则,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资料逐一认真审阅,和相关人员保
持沟通,对所有审议议案均表示赞成,没有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1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按照《公司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
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定期听取公司有关人员的汇报,并重点加
强了对公司的考察,及时了解公司的动态,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及战略发展
方向情况。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了经济管理领域的意见,为董事会的决策提
供参考意见。报告期内,本人在职期间对以下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人对《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批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审计委员会
委员,严格按照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
行工作职责。
    2021年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本人亲自出席1次会议。2021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6次会议,本人亲自出席6次会议。
    四、对公司现场调查的情况
    本人在2021年度对公司实际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情况如下:2021年度,本
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重点关注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战略规划等相关事项。除了对公司现场检查的工
作外,本人也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层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等进行检查,积极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交流与沟通,及时掌
握公司的经营动态。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在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会议中做到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不
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
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
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
科学性和客观性,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
的机会获得信息,督促公司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切实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协助公司推进投资者关系建设,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沟通,让公司了
解广大中小股东的要求,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四)作为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学习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内新
出台的各项法规、制度,努力加强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运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对公司和
投资者乃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六、其他说明
    2021年度在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
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情况。
    2022年度,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将继续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
责,本着认真、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并发挥自
己的专业特长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的合理化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好
的参考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制
度的规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保障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
                                                              虞义华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