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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菱科思:《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07-01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理结构,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以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以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 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 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作》(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

特制定本制度。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八条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 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                               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

                                       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 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

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 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 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
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 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

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

易。                                   因及期限等。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

                                       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易。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

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 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用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

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五的, 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五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可以免于履行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

度报告中披露。                         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 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

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 司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对实际募资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 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简称

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超募资金”)的项目使用计划进行科学、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审慎地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三)归还银行贷款;                   容: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

(五)进行现金管理;                   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五千万元 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

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应 额;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

                                        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

                                        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

                                        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

                                        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

                                        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

                                        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

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                            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 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 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确同意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 并公告。

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 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计划等;

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司应当及时公告。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

                                        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

                                        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

                                        意见。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

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变更募投项 途变更:

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 新项目;

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

以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

                                        情形。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自公司 本制度修订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生效。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