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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菱科思:《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07-01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深圳证券交易 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经深圳

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 首 次向 社会公 众公开 发行 人民币 普通 股

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1,334】万股,于【2022】年【5】月【26】

业板上市。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福园一路

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 3#厂房              润恒工业厂区 3#厂房

…                                       …

第六条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万元。                             币【5,334】万元。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

目:通信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不含专营、 目:通信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不含专营、

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 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

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通信产品软件设计、技术开发及销售 营);通信产品软件设计、技术开发及销售
(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 (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通信产品的研制、制造;普 许可经营项目:通信产品的研制、制造;普

通货运;电源的技术开发、电源产品的研发、 通货运;电源的技术开发、电源产品的研发、

生产及销售;天线的技术开发、天线产品的 生产及销售;天线的技术开发、天线产品的

研发、生产及销售;仓储服务;包装材料及 研发、生产及销售;仓储服务;包装材料及

印刷材料技术的设计、研发、制造及销售。 印刷材料技术的设计、研发、制造及销售。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研发、制造和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所有股份均为普 公司股份总数为【5,334】万股,所有股份

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 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 三条第 (一 )项至 第 公 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 四 条第(一 )项至 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五) 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

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限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卖

…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                                     …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 (十三)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大

交易事项(包括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交易事项(包括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的事项);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 时间及表决程序。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束 时 间 为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结 束 当 日 下 午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3∶00。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                                         …

(四)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五条所列的情 (四)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六条所列的情

形。                                       形。

…                                         …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                                     …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

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时, 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事项时,

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效。

第一百〇七条                           第一百〇八条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                                     项;

                                       …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的公司重大交易 (一)对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公司重大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审批权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审批权

限如下:                               限如下:

…                                     …

(二)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 (二)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三条

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公司向其他 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公司向其他
企业投资或者对外担保,进行证券投资、委 企业投资或者对外担保,进行证券投资、委

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              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

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体。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

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                                    算组进行清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