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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菱科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07-01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为加强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公司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七十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

五条规定的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 二条规定的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 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重大影响的,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

简称“深交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

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

于:                                        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化;                                   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

产决定;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 之三十;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 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赔偿责任;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

变化;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经理发生变动;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变化;

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责;

破产的决定;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 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
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

(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强制措施;

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对证券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

                                        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对证券

                                        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

                                        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公司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公司内幕信息

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 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

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

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等;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 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上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

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

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 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

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 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 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 的工作人员;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

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 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

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

息,并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在向

同时向深交所报备。                      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
                                         交所报备。

第九条                                   第九条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 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 人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进

行填写。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项时,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

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将在内幕信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

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备 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

案。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将在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

                                         交所备案。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自公司 本制度修订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 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