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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菱科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7-01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
           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深
           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
           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
                    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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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全
                 面了解;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进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
           系工作。公司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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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电子邮箱和传真;

           (八)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和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

第八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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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
            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需要时,董事会秘书可以请求董事会安排专
            门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各控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的经
            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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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以适当方式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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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要合理安排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为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
           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节 网 站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进行
           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
           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
           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 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
           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存在下列情形的,公
           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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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
           以公开方式就会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
           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予
           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互动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网络直接提问,公司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
           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
           文档等(如有)。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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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创造
             机会。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和
             沟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公司
             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董事会秘书处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第三十四条 咨询电话由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负责接听,保证在工作
             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及时解答和说明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
             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公告。

                        第六章   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
             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
             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能由投资者关系顾问全权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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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

第三十九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
           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时费用自理。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第一
           时间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其应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避免以媒体采
           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比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修订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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