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菱科思:《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2-07-01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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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作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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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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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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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存在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所列的 (四)是否存在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公司
情形。 的董事情形;
…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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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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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通过深圳证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下午 3:00。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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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
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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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 …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年。 10 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自公司 本规则修订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 生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