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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菱科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07-01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 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

                                       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

                                       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

                                       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

                                       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                                     …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 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类资产);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

                                        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

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重大事件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大事件;

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披露;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公司主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

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 账准备;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 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

任;                                    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六)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产为负值);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八)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 户风险;

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

账准备;                                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
化;                                   大幅变动;

(十)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理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

(十一)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十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事务所;

(十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

发生较大变化;                         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十四)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序、被责令关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十五)涉及公司的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六)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或者宣告无效;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十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

(二十)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行申请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 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

持股份;                                 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二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二十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八条的规定。

(二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

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二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八)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二十

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

                                         情况。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

息披露义务。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 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变动情况。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

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产生重大影 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

                                       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 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

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时披露。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本制度第三十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本制度第三十

九条所描述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八条所描述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自公司 本制度修订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 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