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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菱科思: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7-1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编 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电话/Tel:+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 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菲菱科思通
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孔维维律师、刘颖甜律师
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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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

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2年6月30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7月19日召开2022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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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
布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全体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
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7月19日(星期二)14:00在深圳市宝安区福

海街道(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3#厂房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9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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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1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21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511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等相关 资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9人,共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6,00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491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10,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6.0195%。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
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全体

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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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变更住所名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2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48,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修订<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2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48,6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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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2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48,6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2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48,6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6
                                                               法律意见书


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2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48,6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2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48,6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
                                                               法律意见书


    (七)《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2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48,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20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48,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20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8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48,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2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48,6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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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孔维维



                                             经办律师:

                                                             刘颖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