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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菱科思: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0-25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名,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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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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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审议公司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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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修订应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