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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菱科思:关于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2-10-25  

                        证券代码:301191            证券简称:菲菱科思       公告编号:2022-31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各位董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597 号),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34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2.00 元/股,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40,000,000 股变更为 53,340,000
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龙发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龙发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2)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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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
整)。
    (3)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
第一年本人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本人
持股数量的 10%,两年内本人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本人持股数量的 20%,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
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应相
应调整。
    (4)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持
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5)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
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
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6)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及价格的承诺,本人将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
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7)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
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
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庞业军、王乾、万圣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庞业军、王乾、万圣承诺如下:

                                   2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2)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
整)。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持
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4)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
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5)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人将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6)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
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
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


       三、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3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自 2022 年 9
月 19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1 日,公司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72.00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根据上述股份锁
定的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股东持有限售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
限售股锁定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原股份锁定到期       本次延长后股份锁
股东姓名     与公司关系                 持股比例
                             (股)                       日                 定到期日

            控股股东、实
 陈龙发     际控制人、董   17,109,300   32.08%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事长、总经理
 庞业军     副总经理         210,400     0.39%      2023 年 5 月 25 日   2023 年 11 月 25 日
  王乾      副总经理         191,600     0.36%      2023 年 5 月 25 日   2023 年 11 月 25 日
  万圣      副总经理         160,400     0.30%      2023 年 5 月 25 日   2023 年 11 月 25 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
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
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
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
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査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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