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菱科思: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2-10-2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菲
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菱科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
地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97 号),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34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2.00 元/股,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60,48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人民币 79,094,746.2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81,385,253.71 元。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出具“天健验〔2022〕3-40 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
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
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1 海宁中高端交换机生产线建设项目 20,038.66 20,038.66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2 深圳网络设备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25,161.85 25,161.85
3 智能终端通信技术实验室建设项目 5,196.57 5,196.57
合计 50,397.08 50,397.08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拓展,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和公司整体战略规划,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智能终端通信技术实验室建设项目”
拟增加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地点 增加后实施地点
1、深圳市宝安区福海福园
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 3#
智能终端通信技术实 深圳市宝安区福海福园一路 厂房
1
验室建设项目 西侧润恒工业厂区 3#厂房 2、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
高新开发区建安路德的工
业园 A 栋厂房
公司募投项目“智能终端通信技术实验室建设项目”除增加上述实施地点
外,该项目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实施主体和建设内容、实施方式均未发生变
化。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为了满足公司扩大规模布局及经营管理需
要,从而保证募投项目实施场地的合理性及整体方案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长
远发展。
四、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和实际经营
管理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调整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建设内容、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和投向等的变更,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和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五、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建设的实际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对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要求。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求,有利于募投项
目更好地实施。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及公司制度关
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
案》的相关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发展规划
的实际需求做出的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符合公司整体经营需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亦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增
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并充分考虑了公司长
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而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浩 杨家林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