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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菱科思: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2023-04-24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
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
根据《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等。

   (一)金融资产包括应收款项与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

   (二)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程
中的在制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体划分为原
材料、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在制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发出商品
等;

   (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
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
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
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一节 金融工具减值

   第五条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

                                      1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不属
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不属于金融资产转移不
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
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
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
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
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
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对于租赁应收款、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
款项及合同资产,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
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
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
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
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
准备。

   公司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
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
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于资产负债表日,若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假定该金
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
用损失。当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时,公司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
划分为不同组合。



                                  2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
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
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
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六条 按组合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并采用三阶段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金
融工具

  项   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
其他应收款——账龄组合     账龄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
                                                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
其他应收款——合并范围内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   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
关联方组合
                                                信用损失



   第七条 采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组合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

   (一)具体组合及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项   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
应收银行承兑汇票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
                                  票据类型
                                                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
应收商业承兑汇票                                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
应收账款——账龄组合                账龄
                                                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
                                                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
应收账款——合并范围内关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
联方组合                                        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
                                                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二)应收账款——账龄组合的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应收账款
  账   龄
                                                         预期信用损失率(%)
1 年以内(含,下同)                                                           5.00


                                           3
                                                         应收账款
  账     龄
                                                     预期信用损失率(%)
1-2 年                                                               10.00

2-3 年                                                               30.00

3 年以上                                                            100.00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确认为坏账损失: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
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销售信用管理制度中有关应收账款收
账政策的规定,根据客户欠款时间的长短选择合适的催收方式,并将应收账款回
收情况与销售部门及销售人员的业绩考核进行挂钩,及时跟踪应收账款的回收情
况。

       第十条 为了尽量减少应收款项的损失,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注意
充分考虑下列问题:

       (一)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销售信用等管理制度。

       (二)必须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对财务状况良好、信誉高的客户在采取必
要的债权保证措施后方可签订分期销售合同,对资信状况不好的客户不准采取赊
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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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赊销的情况下,必须在合同内详细规定收款条件,除不可抗力造成
的损失外,发生的坏账损失根据金额的大小和应负的责任,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
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或
经法院裁决,以债务重组的方式收回部分款项。

    第十一条 应收款项在确认减值损失后,如公司取得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价
值己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
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
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二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
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
进行后续计量。

    第十三条 分析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当注重该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
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
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第十四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
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在该权益工具价值回升
时,应通过权益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第十六条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
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
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制度规定的
公司有权人批准或授权,不得进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进行可供出售金

                                     5
融资产投资和处置的,由公司相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投资或处置的原
因、金额、预计投资的风险或回报(或实际收益)等,投资或处置按照《公司章
程》及有关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三节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八条 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价。库存商品及大
宗原材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
其他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原辅材料按类别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
至估计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存货可
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
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
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
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
价格为基础计算;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
可变现净值以一般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二十条 因本公司部分存货属于加工件,用途存在专业特殊性,不易从活
跃市场上获取公允的可变现净值,则该类存货由公司技术主管部门对存货的使
用价值进行评估分类,对完全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存货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二十一条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存货损失: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6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
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
额。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
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
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公司应在结转销售
成本时,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转出的存货,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
价准备的,应当按照发生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而转出存货的成
本占该存货未转出前该类别存货成本的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第二十五条 为了减少存货损失,公司应当加强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
管理、仓储管理,尽量减少库存积压,并建立建全仓库保管制度,若因保管不当
产生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节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 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
面存在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
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
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
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
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制度规定
的公司有权人批准或授权,不得进行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开办延伸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参股等)。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或处置的,由公司相
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投资(或处置)的原因、被投资单位的情况、


                                     7
投资的金额、股权比例、期限、预计投资回报(或实际收益)等内容,投资或
处置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的跟踪和监督,建立
健全长期股权投资的台账,包括投资的单位、时间、金额、股权比例、投资收益
以及回收等情况;收集和整理被投资单位的重要文件,如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合同章程、年度报告等;及时了解、分析被投资单位的经营、财务状况和现金流
量等;定期或不定期汇总投资总额、投资收益,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领导上报长
期股权投资情况表。

           第五节 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三十条 期末账面存在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
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
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三十一条 期末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对固定资产
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
值的差额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
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三十二条 期末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单项在
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
损益。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负责财产管理的部门,必须建立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
实物保管账,落实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维修和安全的责任人。在中期和期末,
财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财产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保证账
账、账实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汇报,提出处理及改进意
见。财产管理部门应对在建工程的投资额进行严格控制,对财产安全完整负责。
出租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必须签订租赁协议并按程序审批。

                        第六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8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的各项
无形资产,如果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
济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
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或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
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的,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
转回。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加强对专利权、非专利
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并必须能够控制无形
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比如公司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公司与他人
签订协议使得公司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等。

                         第七节 商誉减值准备

    第三十六条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
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
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三十七条 期末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帐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
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
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
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章   减值准备的核销

    第三十八条 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由相关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交拟核销资
产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财务部门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至少
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9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六)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三十九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
室审核,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
的比例在1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批准,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的金额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审议。

    第四十条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书面报告,
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金额在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50%以上且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
以上的;

    (二)减值准备金额年度增长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三)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

    董事会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和计提数额;

    (二)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或意见;

    (六) 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
    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七) 年初至报告期末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10
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还应当
列表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
额的计算过程、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数额和原因。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本
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
制度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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