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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菱科思: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3-04-24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
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
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规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
责:

       (一)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 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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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
监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
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和实际情况,与财务
负责人、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协
商三方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
的时间安排计划。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
表,审计委员会应当会同独立董事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
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
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
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与注册会计
师沟通初审意见,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
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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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
肯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审计委员会需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股
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
部提交的工作报告,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
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以及
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工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配合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并
进行专业沟通;内审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具体沟通事宜,
并参与审计工作重要节点的专业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
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意见或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
关当事人签字,公司证券法务部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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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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