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菲菱科思: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04-24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
         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深圳
         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
         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
         部任职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至
         少三名),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1/3以上(至少二名)的独立董事。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独立董


                                 1
         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
         书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
         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2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六)、(七)、(十二)项和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由2/3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
         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
         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剥夺。
         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未规定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任何权力。董
         事会须遵守《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不时制定的规定,但公司
         股东大会所制定的规定不会使董事会在该规定以前所作出原属有效
         的行为无效。
         董事会作出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时,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才
         能生效。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3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
           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的职能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参与公司董事会会议,在设计策略、政策、公司表现、问责性、
                 资源、主要委任及操守准备等事宜上,提供独立的意见;
           (二)在出现潜在利益冲突时发挥牵头引导作用;
           (三)应邀出任专门委员会成员;
           (四)检查公司的表现是否达到既定的企业目标。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
                 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和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薪酬政策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要评价体系,奖励(包括股权激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


                                    4
                 度等;
           (四)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
                 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
                 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
                 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
                 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
                 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
                 资料,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有
                 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
                 会;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
                 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组织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


                                    5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
                 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
                 议纪要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
                 息沟通;
           (十二)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
                 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十三)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四)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十五)《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十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6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
           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董事会审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
           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真或书面方式;
           通知时限为: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发出会议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
           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形成程序:
           (一)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应当通


                                    7
                 过电话、传真等方式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二)董事会秘书处应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形成书面文字,并将初
                 步形成的会议提案交董事长;
           (三)董事长视需要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四)董事长拟定董事会定期提案。
第十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一)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资
                 格的相关主体,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
                 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二)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
                 日转交董事长;
           (三)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部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部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四)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要求后十
                 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
           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8
          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按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
                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
                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
                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9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
           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门
           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
           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
           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
           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10
          事的表决票,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
          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
          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
          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
          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
          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
          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七条 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
          确要求。
第三十八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


                                  11
           行全程录音。董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
           的有关人员。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将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决议公告
           及时报送深交所。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办理。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