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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家联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12-27  

                        证券代码:301193              证券简称:家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4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
意 宁 波 家联 科 技股 份 有限 公 司首 次 公开 发 行股 票 注 册的 批 复》 ( 证监 许 可
[2021]3103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000.00 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30.73 元,募集资金总额 921,900,000.00 元,
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93,730,018.8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28,169,981.2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4495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
                 开户银行                账号            存放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号   主体
              招商银行股份有
1             限公司宁波镇海        574904893510821         1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
2    宁波     行股份有限公司     94100078801000000727       375,310,700      超募资金
     家联       宁波镇海支行
     科技     浙商银行股份有                                            生物降解材料及
3    股份     限公司宁波镇海    3320021410120100052085      100,230,000 制品研发中心建
     有限           支行                                                      设项目
     公司
                                                                          澥浦厂区生物降
              中国银行股份有                                              解材料制品及高
4                                    402680309035           266,040,000
              限公司镇海分行                                              端塑料制品生产
                                                                            线建设项目

            注:上表存放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之间的差异为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2、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
      户仅用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甲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3)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 万元,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4)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
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
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6)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贺、杜元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7)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甲方一次性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
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
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
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
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
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