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联科技: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2-04-13
证券代码:301193 证券简称:家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3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03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21〕1241 号)同意,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
30.73 元/股,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 90,000,000 股增加至 120,000,000 股。
二、相关承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机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
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熊)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
2.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宁波镇海金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镇海金
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份额;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6 月 9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
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
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4.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上述股份锁
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5.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循股份锁定的承诺前提下,本人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
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二)实际控制人(林慧勤)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
2.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宁波镇海金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镇海金
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份额;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6 月 9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
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
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4.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上述股份锁
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
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三)公司机构股东宁波镇海金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
镇海金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6 月 9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
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
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如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
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企业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孙超、李想、蔡礼永),以及公司除董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
员(谢建友、周学恩、钱淼鲜、汪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6 月 9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
除权、除息的,将相应 调整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
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在遵循股份锁定的承诺前提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
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上市,自 2022 年 3 月 11 日至 2022 年 4 月 11
日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30.73 元/股,触发前
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述机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本次延长后锁定到期日
王熊 2024 年 12 月 8 日 2025 年 6 月 8 日
林慧勤 2024 年 12 月 8 日 2025 年 6 月 8 日
宁波镇海金塑股权投资管理
2024 年 12 月 8 日 2025 年 6 月 8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镇海金模股权投资管理
2024 年 12 月 8 日 2025 年 6 月 8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蔡礼永 2022 年 12 月 8 日 2023 年 6 月 8 日
孙超 2022 年 12 月 8 日 2023 年 6 月 8 日
李想 2022 年 12 月 8 日 2023 年 6 月 8 日
谢建友 2022 年 12 月 8 日 2023 年 6 月 8 日
周学恩 2022 年 12 月 8 日 2023 年 6 月 8 日
钱淼鲜 2022 年 12 月 8 日 2023 年 6 月 8 日
汪博 2022 年 12 月 8 日 2023 年 6 月 8 日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机构股东、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
本次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机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3日